导读: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社会保障安置是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核心制度安排。与货币安置一次性支付补偿款不同,社会保障安置通过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为其提供终身的基本生活保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中明确写入“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这一表述频频出现在征补公告等文件中,使被征地农民自然产生一个核心关切:社会保障安置是否覆盖全部被征地农民?或者说,横店街群体拆迁中是否每一位被征地农民都被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

这一问题之所以关键,在于社会保障安置的直接法律依据——《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及其实施细则——采用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这一限定性表述。这意味着,并非所有被征地农民自动获得社会保障资格,而是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当群体拆迁涉及数十户甚至数百户农民时,每一户中哪些人“符合条件”、哪些人“不符合条件”,以及“不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能否通过其他途径获得长期生计保障,直接关系到拆迁安置的公平性和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法律框架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法律依据,由省级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两个层级构成,具体执行则依托于各市、县的配套政策。

(一)省级层面的制度框架

《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确立了“谁征地、谁负责”的基本原则,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其老有所养。在此基础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养老保险补偿的具体操作规则,包括补偿对象的认定条件、补偿资金的计算标准和筹集渠道、补偿资金的发放程序等。上述文件确立了“先保后征”的程序要求——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二)执行层面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中,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的表述统一为:“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符合条件的”这一限定语,意味着并非将全部被征地农民自动纳入社会保障安置,而是依照省级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筛选和认定。

2、社会保障安置“覆盖全部被征地农民”的法律分析

(一)“全部”与“符合条件”之间的法律张力

从字面上看,“全部被征地农民”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落差。被征地农民群体中,必然有一部分人因不符合特定条件而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安置之外。这种排除是否合法、合理,需要结合湖北省的相关规定加以分析。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般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通常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由此可以推知,下列人员通常不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征地时尚未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征地时已年满16周岁但未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人员(如户籍已迁出的大学生、已在外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等);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仍超过0.3亩、未“失去大部分土地”的人员;非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在征收项目中,涉及的土地总面积为0.0432公顷(约0.648亩),如果该村人均耕地面积原本就较小,征地后可能导致部分农户彻底失去耕地,但也有部分农户征地后仍保留一定面积的耕地,后者可能因人均耕地面积未降至0.3亩以下而不符合“失去大部分土地”的认定标准,从而无法纳入社会保障安置。

(二)征地面积较小的项目中的特殊问题

在项目中,“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条件能否满足,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被征地农户原本人均耕地面积就不大,0.0432公顷的征收可能足以使其人均耕地降至0.3亩以下;但如果农户人均耕地面积较大,这一面积的土地被征收可能远不足以触发“失去大部分土地”的条件。这导致同一征收项目中的不同农户可能因承包地面积的差异而获得截然不同的社会保障待遇:承包地少的农户因征地后彻底失地而被纳入社保,承包地多的农户则因征地后仍有大量耕地而被排除在社保之外。

这种差异化待遇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有依据(以人均耕地面积为客观标准),但在征收面积较小的项目中,实际受惠的农户可能非常有限,社会保障安置“覆盖”的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3、不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保障

对于群体拆迁中不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仍然存在以下权利保障路径:

其一,货币安置的充分覆盖。对于未被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货币安置是主要的补偿形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II类区片综合地价为88.5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安置补助费的功能正是对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失地农民进行一次性生产生活安置,被征地农民应当确保该费用的分配和使用符合规定。

其二,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收益分配。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可以通过留地安置、物业经营等方式产生长期收益,对被征地农民进行二次分配。即使个别农户未获得社保资格,仍可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分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其三,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不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行参保缴费,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保障虽然水平较低,但仍是基本养老保障的底线。部分地方政策允许被征地农民将分配到的征地补偿费用于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被征地农民应当关注黄陂区是否有此类政策安排。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结语:从法律依据到实践操作,社会保障安置均以“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为对象,而“符合条件”有着严格的标准——通常要求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征地时享有承包权、年满16周岁且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地农民在关注社会保障“覆盖谁”的同时,更应关注货币安置是否充分、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是否公平、集体经济组织的后续发展是否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