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司法工作的温暖使命和重要担当。正值“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为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筑牢青少年法治安全防线,全方位、多层次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聚焦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及权益保护,推出涵盖家事纠纷柔性调解、务工权益保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严惩禁业、跨省联动司法救助四大主题典型案例,从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多维度以案释法、以例明规,助力广大青少年与法同行、向阳成长。
01
释放“银发力量”,妥善调解抚养费纠纷
——郑某甲与两名子女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郑某甲与李某协议离婚时约定,两名婚生子女郑某乙、郑某丙由女方直接抚养,郑某甲支付抚养费。后因费用标准产生争议,李某以子女名义提起诉讼,经其他市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决郑某甲按每名子女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判决生效半年后,郑某甲再次诉至法院,以收入减少等为由请求将抚养费降至每人每月2000元。李某对此反应激烈,坚决不同意降费,甚至要求携2名未成年子女出庭与郑某甲对质,导致双方矛盾极度尖锐,亲子关系濒临破裂,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面临严重威胁。
裁判情况
审理法院认为,鉴于双方对立情绪严重,若机械开庭将加剧家庭撕裂并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创伤,遂依托与关工委共建的联动机制,启动“五老”司法护苗工作室调解程序。邀请3名政治素质高、调解经验丰富的“五老”特邀调解员与法官组成联合调解组,通过“围坐式”谈心平复双方情绪,融合“启超家风”唤醒郑某甲的亲情责任,并配合法官精准释法明理,阐明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及滥用诉权的后果。最终,郑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承诺按原判决标准按时支付抚养费,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法院+关工委”联动机制,以柔性司法化解涉少家事纠纷的典型范例。孩子父母因抚养费引发激烈对抗,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现事了人和,法院启动“五老”沟通调解,充分发挥老同志的公信力、亲和力优势和经验智慧,将刚性的法律规定转化为温和的亲情教化,既维护了司法裁判的权威,又有效避免了诉讼对抗及子女出庭可能对未成年人带来的次生伤害,实现了“少审爱立方”司法品牌与社会支持体系的深度融合,为妥善化解涉未成年人家事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温情样本。
02
未成年人暑期兼职受伤,依法判处用人单位担责
——曾某诉某餐饮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曾系在校未成年学生,已满17周岁,为积累社会实践经验,利用暑期到某餐饮公司从事兼职,双方仅口头约定劳务报酬,未签订劳务协议及未购买意外保险。务工期间,小曾按照餐饮公司工作安排清理地面积水,不慎被清洁工具绊倒导致左足根部被割伤。事发后,小曾及其家属多次与餐饮公司协商赔偿事宜。餐饮公司认为事故系小曾自身操作不当所致,存在重大过错,且小曾并非正式员工,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故拒绝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小曾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餐饮公司赔偿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小曾年满十七周岁,与餐饮公司形成劳务关系。餐饮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明知小曾系未成年人,却未对其开展岗前安全教育,亦未规范整理作业环境,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及监管义务,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考虑到小曾为未成年学生,诉讼能力较弱,为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法官采用“法律解读+心理疏导”双轨调解模式,一方面向餐饮企业释明未成年用工的法律责任,纠正错误认识;另一方面安抚未成年人及其家属情绪,疏导对立情绪。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餐饮公司一次性赔偿小曾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合计1.1万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利用假期务工是常见的社会经验实践方式,但此类假期兼职时间短且多为口头约定招聘,用工单位利用学生法律意识较薄弱、兼职无合同、无保险的漏洞,规避安全保障责任与赔偿义务。本案依法明确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务关系,对用工单位“无合同即无责任”的抗辩予以否定性评价,强化用工单位对未成年务工人员的安全保障、岗前培训及风险防控义务,有效填补非正式用工场景下未成年人的保护漏洞,为同类假期劳务纠纷提供了统一裁判指引。
03
跨省联动司法救助,暖心护航困境幼童成长
——方氏姐弟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方某情(5岁)和方某毅(3岁)两姐弟原随父母在江门生活,因母亲离世、父亲入狱,被祖父母接回湖北黄石老家生活。方氏姐弟尚年幼,需长期抚养,祖父母年老且无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遂向江门中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
江门中院受理该司法救助申请后,综合考虑救助申请人方氏姐弟年龄小、事实无人抚养且非本地户籍人员等特殊情况,主动联系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商定了跨省联动救助方案。其中,由江门中院向方某情、方某毅两姐弟发放司法救助金5万元。湖北黄石中院通过黄石市阳新县法院联动阳新县民政、妇联、教育等职能部门同步落实配套救助帮扶措施,民政部门为方氏姐弟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直至孩子大学毕业,阳新县妇联为两个小孩选任结对爱心妈妈帮助孩子们尽快适应新生活,阳新县教育局为方氏姐弟申领教育资助金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个运用跨省同步衔接社会救助的司法救助案件,人民法院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同时,将救助线索跨省同步推送至救助申请人户籍地法院,由户籍地法院联动属地民政、妇联、教育等多方力量同步制定救助方案。不仅通过人民法院发放司法救助金解决救助申请人当前生活窘迫,还由属地职能部门从生活、学习等多方面同步配套落实长期帮扶措施,一揽子解决了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实际需求。既打破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的地域限制,又最大限度实现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制度的优势互补。
04
无证行医并趁机猥亵,依法严惩并适用从业禁止
——欧某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
欧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及保健按摩相关职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中医保健馆对外持续开展经营保健、按摩及针灸等活动。欧某在工作时,曾分别对家人陪同下前来治疗的胡某(17岁,因伤致生活能力障碍)、邓某(19岁、残疾人)、罗某(15岁)实施猥亵。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欧某没有取得相关医师、护士资格证书或者保健按摩师等证书,其经营的中医保健馆未办理营业执照,其行为不符合执业要求。欧某利用被害人或家属对其治疗行为的信任,突破正规医疗边界,对3名被害人实施的猥亵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按摩针灸的理疗职责范围,依法认定为强制猥亵。其中2名被害人案发时是未成年人,2名被害人系有身体障碍人士,依法从重从严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欧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禁止欧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推拿按摩等养生保健相关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披着“中医诊疗”外衣,实则利用专业技能实施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针灸、按摩等接触式诊疗活动,不仅严重扰乱医疗管理秩序,更直接为实施猥亵行为提供了“职业掩护”。法院坚持罪刑罚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无证开展中医诊疗并借机实施猥亵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同时适用从业禁止,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来源:民三庭、行政庭
排版:谭年安
编辑:古慧琳
审校: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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