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方某聚餐醉酒后,独自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撞上道路中央护栏当场身亡。事后,方某家属将一同聚餐者刘某、邱某起诉至法院,索赔52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5月27日,福建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方某家属及刘某的上诉。此前,一审法院认为,共饮者刘某放任酒后的方某单独离开,未充分尽到提醒、及时劝阻、防范风险的义务,担责10%,赔偿13.3万余元。邱某对方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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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5月9日18时40分左右,方某携带菜品前往刘某、邱某经营的某店加工,后与刘某共同聚餐并饮酒。当日22时42分左右,方某走出店铺,自行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离开,并于22时44分许在某路段撞上中央护栏,当场死亡。

同年5月13日,福建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方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方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08.4mg/100ml。其后,各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酒量及身体状况并预见到饮酒后驾车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方某在饮酒后身体控制能力减弱的情况下,无视危险仍然自行驾驶二轮摩托车离开,最终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对自身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经检测,方某死亡后体内血样里的乙醇含量为208.4mg/100ml,可见其当时属于醉酒状态,刘某与方某同桌就餐饮酒,属于共饮者关系,相互间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方某大量饮酒后独自驾驶二轮摩托车离开,刘某应当预见放任酒后的方某单独离开的危险性,但其未能充分尽到提醒、及时劝阻、防范风险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案证据无法证实邱某与方某共同饮酒,邱某对方某的安全注意义务低于共同饮酒人,且在方某离开时,邱某对其酒后驾车行为进行了口头提醒,未违反其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方某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酌定由刘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方某自行承担90%的过错责任。经核定,方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1331448.5元。按照责任比例计算,刘某应赔偿方某家属133144.85元。

一审判决后,方某家属、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驳回方某家属、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莉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