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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案例曝光

安全生产问题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抚琴街道组织本单位专业力量,深入生活生产经营一线开展指导服务,排查发现突出隐患、典型案例,现予曝光,以作警示。

本期安全隐患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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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位一

  • 点位1:光荣北路74号

  • 存在问题隐患:有限空间(冻库)无相关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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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解读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需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二是《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具备条件的还应设安全风险告知牌。冻库作为有限空间存在缺氧、低温等风险,未设警示即违反此条。

    检查人员发现此类情况后,要立即告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确保安全。

  • 限定整改时限: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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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位二

  • 点位2:光荣西路60号

  • 存在问题隐患:单元楼门口堆放杂物(含易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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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不得在阳台、窗台、疏散走道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检查人员发现后,要立即督促责任人进行整改。

  • 限定整改时限: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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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位三

  • 点位3:营和街17号

  • 存在问题隐:非机动车棚内充电线杂乱,未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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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解读:一是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2.3条:该条款明确规定,“电气线路不应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的表面上;确需在上述表面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型硬质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车棚通常含有较多可燃物,电线不穿管直接敷设极易引发火灾。二是根据《防范电动自行车棚火灾事故七项措施》(试行):由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其中第四条“严格电气安全”中明确要求:“车棚内充电线路、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并穿管保护。”

    检查人员发现存在此类情况时,要立即联系责任方(人)进行整改。

  • 限定整改时限: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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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位四

  • 点位4:沙湾东二路7号3栋

  • 存在问题隐:单元楼门口堆放电瓶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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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不得在阳台、窗台、疏散走道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一旦电动车发生电气故障或锂电池热失控起火,车身多为塑料、橡胶等易燃材质,燃烧速度极快。

    检查人员发现后,要立即督促责任人进行整改。

  • 限定整改时限: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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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位五

  • 点位5:一环路北一段300号

  • 存在问题隐:机动车堵塞消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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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

    检查人员发现此类情况后,要立即联系当事人或物管方将车辆移走,确保通道畅通。

  • 限定整改时限: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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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位六

  • 点位6:金鱼街18号鑫城府

  • 存在问题隐:有限空间(污水井)无安安全标识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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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解读:根据《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位置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检查人员发现此类情况后要立即联系相关责任单位在有限空间处设置警示标志。

  • 限定整改时限: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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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位七

  • 点位7:抚琴西路89号

  • 存在问题隐:配电室堆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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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封闭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不得遮挡或埋压消防设施器材,配电箱及周边属消防重点区域,堆放易燃物违反该条款。

    检查人员发现此类情况后,要立即联系当事人(或物业方)进行整改。

  • 限定整改时限:立即整改

上期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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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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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后对比

光荣北路86号1栋1单元,电瓶车堵塞疏散消防通道,已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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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位二

·整改前后对比

营门口路147号 , 单元楼门口堆放电瓶车 ,已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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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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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后对比

营通街99号3栋,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的餐车无保护的停放于居民小区内,已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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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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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后对比

沙湾路57号,楼梯口堆积易燃物,已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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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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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后对比

一环路北一段360号,一环路北一段360号甲30栋后面道路有塌陷,已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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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位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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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后对比

鑫城府金鱼街18号,小区和旁边酒店共用的通道,有电瓶车停放,已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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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位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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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后对比

抚琴北一巷5号附1号,无燃气泄漏报警器,已整改

抚琴街道将继续督促各企业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问题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守牢安全生产底线。欢迎各位市民积极参与,举报身边安全隐患。

抚琴街道办事处提醒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生产安全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