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是否还要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保证期间具有不可逆转性,一旦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告终局消灭,除非债权人与保证人重新达成新的保证合同。具体分为两种情形:第一,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则适用于所有保证合同,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间,只要债权人未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消灭。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行使方式有什么不同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因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因此,债权人不能直接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必须先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只有在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且对主张方式没有特殊要求。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 "请求" 可以是任何形式的意思表示,包括口头通知、书面催告、发送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只要能够证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即可。
三、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
根据司法实践,只有当催款通知书的内容符合保证合同的成立要件,即明确载明了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内容,并且保证人明确表示愿意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时,才能认定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
作者 周晓璞律师
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代理案件,经验丰富,最大程度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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