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涉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今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了一批“坑老”“骗老”的典型案件。
案例一
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某公司(下称当事人)采用发放免费礼品券、生态大米等方式吸引老年人聚集,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借用某药房的药品经营资质销售中药饮片“金钗石斛粉”,通过聘请讲师、播放视频开展集中宣讲,夸大宣传所售石斛粉有治疗白内障、高血压、糖尿病,护肝明目等数十种疾病功效。同时,还宣传其经营的熊胆粉能治疗老年痴呆、中风及各种疑难杂症。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石斛(金钗)粉6箱,罚没22.61万元。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罚款5万元。
【案情评析】
当前,“会销”已经成为涉老虚假宣传的主要手段之一,当事人邀请所谓的“讲师”现场授课,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诱骗老年人购买,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不法商家,警示广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坚决杜绝虚假宣传。
案例二
扬州市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某养生馆(下称当事人)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宣传模式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通过微信、抖音等平台开展宣传时,提及“肩周炎”“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等疾病名称,还使用“治疗”“骨折好了”等涉及疾病治疗功效的表述。针对经线上引流到店的老年消费者,当事人宣传其所使用产品对“三叉神经痛、偏头痛等有独特效果”。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罚款。
【案情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瞄准老年消费者的健康需求,通过微信、抖音等平台开展宣传,使用“治疗”这类表述精准拿捏老年消费者心理,通过宣称产品具备疾病治疗功效,诱导老年消费者使用产品,严重侵害了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不法商家,有效打击了利用网络“坑老”“骗老”的违法行为,对养生保健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规范作用。
案例三
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某公司(下称当事人)推销的全科健高压电位治疗仪(GK-6A)为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153090573,适用范围为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关节疾病和软组织损伤引起的慢性疼痛。当事人通过组织产品宣讲会和点对点微信聊天发送PPT宣传资料的方式,宣称全科健高电位治疗仪(GK-6A)有“适用于改善植物神经紊乱,内分泌失调——如缓解失眠症、便秘,糖尿病;适用于血液净化,疏通血管——如头痛,脑供血不足,脑梗塞,脑血栓,冠心病,动脉硬化,静脉曲张;适用于关节——如膝关节,颈椎腰椎,肩膀酸痛;促进细胞代谢,净化血液,促进微循环,调节神经系统功能,调节内分泌功能”等功效,虚构产品治疗疾病的疗效,诱导消费者购买。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案情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老年消费者迫切改善身体机能的心理,通过线上+线下的宣传方式,对推销的高电位治疗仪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老年群体购买,严重侵害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办有效打击了不法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切实维护了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扬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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