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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洛宁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通过控制计算机实施特定操作获利的行为。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洛宁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吗?什么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如何理解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数据的范围?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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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洛宁县看守所地址:洛宁县兴宁西路与凤翼西路交叉口向东北100米路北。

导航:洛宁县西三角公园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洛宁县汽车站步行至回族镇政府站乘坐洛宁101路公交车到信尧广场站下车,沿兴宁西路向西步行200米转向东北100米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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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洛宁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刑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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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应当如何理解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数据的范围呢?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来看,这里的数据主要包括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或者其他身份认证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是指用于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本罪中是身份认证信息以“组”作为认定数据的标准,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一组身份认证信息”的概念。一组身份认证信息,是指可以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操作权限的认证信息的一个组合,如有的网站只要账号和密码就可以登录,那么账号和密码就可以作为一组身份认证信息;有的转账的网站需要账号、密码、动态口令等才可以转账,那么这三项信息加起来才能构成一组身份认证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身份认证信息,特别是密码信息,很多用户有经常更改密码的习惯,故认定一组身份认证信息不应以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可以实际登录使用为判断标准,而应结合其非法获取身份认证信息的方法判断该身份认证信息在被非法获取时是否可用为依据,如使用的木马程序能有效截获用户输入的账号密码,则不管该密码当前是否可用,只要是使用该木马程序截获的账号、密码,则应认定为一组有效身份认证信息。

(一)数据不包括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指的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能够在网络上交易的以数据表现出来的财产,虚拟财产是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也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由于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因此,虚拟财产的本质是财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数据本身具有可复制性,并没有财产属性。

(二)数据不包括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管理性及合法性。商业秘密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在信息时代,这些形式基本上实现了数据化,但究其本质,仍是商业秘密,这并不以信息载体的变化为转移。笔者认为,数据化的“商业秘密”仍然是商业秘密,与传统的商业秘密相比,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它不是本罪中的“数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洛宁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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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据不包括数据化的权利。

数据化的权利最有代表性的就是知识产权。刑法有关知识产权犯罪仅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四类,商业秘密上文已经讨论,此处主要指的是著作权和商标权。有学者认为数据化的权利也属于本罪“数据”的一种,认为所有以不当方式获取的他人电子文学作品、电子游戏、电子支付券等数据化的权利都属于非法获取的计算机数据。笔者认为,电子文学作品是文学作品的网络数据化,本质上是知识产权,与纸质文学作品并没有本质区别,但是侵犯著作权罪要以“以营利为目的”,实践中部分网络侵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使得大量侵害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无法评价为知识产权犯罪,只能借助其他补充罪名,如果不是通过正常渠道购买或兑换而获取这些网络数据,将其据为己有,相当于是盗窃了数据化的知识产权,就可以构成盗窃罪。

(四)数据不包括网络信号资源。

网络信号也是一种数据,但它不是一种普通的数据,而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可将其认定为是一种“公私财物”。所以如果行为人通过破解密码等方式非法获取网络信号资源,应该参考我国刑法第265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因此,网络信号资源也不属于本罪中的“数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本解释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所以盗窃他人上网账号、上网密码等认证信息的,如果没有使用,但达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量刑标准,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洛宁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洛宁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洛宁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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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洛宁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