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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韩某、王某(女)三人预谋以“捉奸”的方式敲诈被害人尹某钱财。先有被告人王某电话联系被害人尹某,诱骗其在甲宾馆开房。当天下午,被告人王某先进入被害人尹某所在的318号房间,随后被告人李某、韩某即按照事前约定,赶至该房间,进门后被告人李某、韩某即以被害人尹某勾引被告人李某“妻子”王某为由,对被害人尹某以拳打、脚踢、皮带抽、凳子砸的方式进行殴打。其间,被告人李某电话召集被告人徐某、沈某前往该房间。被告人徐某、沈某经与李某商议后,又以被害人尹某系强奸未遂并假意报警进行恐吓,向被害人尹某索要“几万元”私了,同时被告人李某、韩某继续对被害人尹某进行殴打。被害人尹某表示银行卡中只有9500元钱,被告人韩某、沈某遂带被害人尹某前往取款9000元并交给了被告人李某。后被告人李某指示被告人徐某、韩某将被害人尹某带至乙宾馆开房间,在该宾馆536号房间内,被告人李某、韩某、徐某、沈某继续强令被害人尹某向他人借款,其间被告人李某、王某、徐某先后离开乙宾馆。尹某借款未果,被迫写下8000元的借条一张交于被告人韩某,写下3000元的借条(作为“辛苦费”)一张交于被告人沈某,被告人韩某、沈某遂将被害人尹某释放。次日,被害人尹某将现金3000元交于被告人沈某,沈某将其中1000元汇给被告人李某,嗣后尹某又借款800元交给被告人韩某。后被害人尹某报警,公安机关将上述被告人抓获归案,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那么,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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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应当定性为抢劫还是敲诈勒索。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方式和手段,抢劫罪的构成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敲诈勒索罪则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手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在本案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虽然被告人徐某、沈某以被害人系“强奸未遂”,要让被害人“坐牢”进行要挟,但综观全案,被告人李某、韩某在取得被害人9000元财物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尹某长时间持续使用包括“拳打、脚踢、皮带抽、凳子砸(凳子被砸坏)”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暴力;且该事件发生在宾馆房间内的相对封闭空间,被害人难以逃脱,被告人一方人数众多,被害人仅一人,均足以对一般人形成强烈的精神压制。被告人一方所使用的暴力手段已经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该暴力并非一般的轻微暴力,已经不能为敲诈勒索罪进行涵盖。而被害人出宾馆取钱时被被告人韩某、沈某所挟制,虽然场地有所转换,但被害人一直处于被告人一方的控制之中,被告人暴力威胁处于一直持续的状态,仍应认定被告人一方系当场劫取被害人财产。因此,本案被告人当场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并当场劫取财产,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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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关于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表述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没有规定,刑法理论一般表述为威胁或要挟,具体而言,包括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杀、伤威胁;以揭发、张扬被害人的违法行为、隐私相要挟;以毁坏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财物相威胁;还有的以凭借、利用某些权势损害被害人切身利益相要挟等等。而如果被告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迫使被害人答应在日后某个时间、地点交付财物,其暴力实际起的是与“实施暴力相威胁”一样的胁迫作用,只是因为其不是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所以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是否“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即“两个当场”)作为两罪的区分标志。那么,是否只要是为了索取财物而实施了暴力行为并当场取得财产,就一律构成抢劫罪而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如前所述,敲诈勒索罪既然包括了当场使用暴力,日后取得财产的情况,就说明敲诈勒索犯罪的手段行为并不仅仅包括威胁或要挟,暴力同样可以作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手段。“两个当场”仅是抢劫罪的形式特征,据此并不足以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进行区分。即使在当场取得财物的场合,暴力也同样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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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区分的关键,除“两个当场”的形式特征外,实质区分在于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是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抢劫罪中“当场使用”的暴力应是该罪所要求达到的严重暴力,而非他罪甚至普通意义上的暴力。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等手段应当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被害人系基于被压制而当场交付或劫取财物。如果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当场使用暴力并取得财物,其所使用的暴力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使之不能或不敢反抗的程度,应当以抢劫罪论处;如果暴力程度未达到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程度,则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

本案的争议主要在于,被告人以“色诱设局”的方式控制被害人,主观上初始的想法是“敲”对方一笔钱,其间还以报警作为威胁的手段,似乎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被告人对被害人长时间持续使用多种形式的暴力,被告人人数较多且暴力行为发生在相对封闭空间内,被害人除了交付财产别无选择,只能在被挟持的情况下取款。被告人的行为既符合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劫取财物的形式特征,其暴力程度又达到了压制被害人反抗程度的实质特征,故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郑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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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