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我市公共安全、边境安全、低空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本通告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无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飞行器。
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空飘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风筝、无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航空模型等升空物体,依照本通告实施管控。
二、管控要求
(一)严格落实实名登记
无人机所有者应当依法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平台)完成实名登记,在机身粘贴登记识别标识。未经实名登记的无人机,严禁起飞飞行。投入使用的无人机须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具备电子围栏、飞行数据记录等合规监管功能。
(二)规范飞行活动
1.严禁在管制空域内未经许可实施飞行。机场净空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党政机关、电力设施、监管场所、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区、边境线我方一侧纵深10公里范围、大型活动现场、学校、医院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对应空域,均属于管制空域。
2.严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飞行行为。禁止利用航空器开展偷拍窃听、高空抛物、干扰民航航班运行、酒后操控飞行、恶劣天气飞行、超高度超范围违规飞行等行为。
3.严格执行临时禁飞规定。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各类考点周边、重要设施周边等临时划定的禁飞区域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飞行活动。
三、飞行审批管理
单位、组织和个人在适飞空域开展飞行活动,须严格遵守飞行管理规定,确保飞行安全。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管制区域范围内,擅自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空飘物升放活动。
因地理测绘、应急救援、警务执勤等特殊任务,确需在管制空域飞行的,必须依法向军队、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批准后向公安机关报备,方可在指定时间、航线、高度内规范开展飞行作业。获批飞行的主体,须留存并随时提供空域批准文件、无人机机型信息、飞行计划、飞手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法律责任
对未经批准擅自飞行、违规飞行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依法处置措施
公安机关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常态化全域巡查管控。对违反本通告的违规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技术防控手段予以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六、社会监督
广大市民、游客及飞行爱好者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无人机“黑飞”等违规行为。如发现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线索,可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延吉市公安局
202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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