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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8辑[第1569号]“张某抢劫案”明确裁判要旨:

在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财产犯罪中,虚拟货币价值应按被害人取得虚拟货币支付的成本或对价(实际损失)认定;行为人取得虚拟货币后尚未处置的应判令发还被害人,已处置的按被害人实际损失责令退赔。不得以控辩双方合议价格、不得参照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所报价为涉案金额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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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DT(即U币、泰达币)系中央十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明令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标的,严禁任何单位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服务。

但厦门市中级法院张海法官等人在审理江敏秋等人被控利用虚拟货币诈骗、抢夺一案的过程中,虽然援引第1569号案例承认虚拟币具有刑法财产属性,却故意回避该案例核心规则——须以“被害人取得虚拟币支付的成本或对价”认定金额,且需要审查虚拟币来源的合法性。

张海法官直接采信控方“双方合议交易价格”认定诈骗、抢夺金额,未要求公诉机关举证被害人购入U币的银行流水、交易所充值记录等成本证据,实质上是用司法判决为非法虚拟货币定价、变相承认人民币与虚拟币兑付关系的合法性,明显对抗中央十部委禁令及最高法指导案例精神。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以及厦门中院二审认定“被害人林子扬将114万元现金放入行李箱即视为仍属买方(行为人)所有”,以便没收“赃款”;而在“抢夺案”中却认定买方放置在桌面上尚未向卖方交付的现金“已属卖方所有”——同一判决书搞出双重标准,显属故意歪曲事实。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官故意违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作枉法裁判,涉嫌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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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微博网友“@谁在为虚拟货币充当保护伞-”发帖,控告厦门中院张海、陈丽英徇私枉法,控告思明刑侦大队办案人员指令犯罪嫌疑人将虚拟币退至境外,控告厦门中院谢开红院长监管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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