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失业保险金本是对失业人员的基本保障,却成了不法分子眼中的“肥肉”。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失业保险金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王某受他人纠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宋某、张某、杨某等人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情况下,利用他人注册登记的公司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保,通过虚构劳动关系再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协助骗取失业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后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抓获,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失业保险金,数额巨大,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昌平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依法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物品,依法予以处理。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审理该案的法官、昌平法院刑庭(未审庭)副庭长王莹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有不法分子在申领流程中弄虚作假,通过设立“空壳”市场主体,以“虚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失业登记”的套路非法牟利,该行为不仅侵蚀了国有财产,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王莹强调,只要是骗保,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实施者、参与者,都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王莹提醒广大劳动者,应通过正规渠道、真实劳动关系依法申领失业保险金等,切勿相信“代办失业保险金”“无条件领取”的许诺,不要提供虚假信息或配合制造虚假材料。用人单位应守住法律底线,依法履行社保相关义务、承担出具证明材料等责任,不得为了牟取不法利益而出具虚假离职证明、配合虚假参保、减员。

编辑 彭冲 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