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73期】
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警示教育作用,打通司法普法“最后一公里”,让法治力量走进基层、贴近群众。6月12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将庭审现场“搬”至延寿瑶族乡集市,公开巡回审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以“庭审+普法”沉浸式模式,为赶集群众送上一堂接地气、有震慑力的生态法治公开课,切实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司法治理效果。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平、李某超、钟某全(三人均为亲戚关系)伙同他人在未办理相关采矿手续的情况下,使用铁镐、铁锤、洗矿筛等工具到汝城县延寿瑶族乡大塘瑶族村某矿区矿洞内盗采钨矿。经查实,盗采的钨矿总价值达二十余万元。
法院审理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秩序井然。在完整规范的庭审流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法律适用等内容逐一展开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清晰还原三被告人非法采矿的全过程。合议庭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严谨细致审理案件,充分保障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周边赶集商户、过往群众、乡村干部、基层执法人员等百余名群众自发驻足旁听,近距离感受司法威严、直面违法代价。真实鲜活的案件实例、直观震撼的庭审现场,让在场群众真切看清非法采矿行为的严重危害、明晰触碰法律红线的沉重代价,彻底打破部分群众“私自采矿不算大事”“山野资源随意取用”的错误认知。
此次将庭审现场设在乡镇集市,既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践行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也是强化生态司法保护、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力举措。相较于常规庭审,集市巡回审判场景更贴近基层群众生活,普法覆盖面更广、警示教育效果更深入人心,有效拉近了司法与群众的距离,让群众“零距离观摩庭审、沉浸式学习法律、直观化接受教育”。 下一步,汝城县人民法院将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以案释法、法治宣讲等司法便民活动,把司法庭审、法治课堂搬到乡村一线、群众身边,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供 稿」钟路翔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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