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梁菲 李晓琼)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一起口腔诊所行政处罚案件,提示医疗机构将过期产品与合格药械混放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北京某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某口腔诊所开展现场检查中,在诊疗VIP诊室查获过期氯化钠注射液、过期口腔器械盒、一次性使用口腔输水管、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刀片等药械,上述过期物品与在有效期内的合格药械混放,诊所未设置物理分区、警示标识等任何隔离管控措施。经核查,该诊所既未建立完善进货验收台账,无法提供涉案药械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案件事实,鉴于过期药品部分违法行为轻微、尚未实际使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减轻处罚,罚款5万元;医疗器械部分因存在实际使用且管理严重缺失,给予一般处罚,罚款3万元;两项合并罚款8万元,同时依法没收全部涉案过期药械。诊所不服处罚,先后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诊所全部诉求。

法院经审理确认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均明令禁止使用劣药和过期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将过期药械存放于经营场所,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使用劣药”“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应予处罚的情形?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的定性与幅度,也触及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的深层逻辑——法律对“使用”的禁止,究竟规制的是“实际应用”这一结果,还是包括“置于可用状态”这一风险?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属于使用的一个环节,与药品的购进、调配、应用等环节共同构成药品的使用。医疗机构将过期药械和合格产品混放、未落实有效隔离,等于放任过期产品随时存在被医护误拿误用的安全风险,已构成法律规定的“使用劣药”“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情形。

其次,“是否做有效隔离”是判断过期药械存储风险是否失控的核心指标。“有效隔离”的成立须具备三要素:一是物理隔离,设置独立的存放区域,与合格品区域有明确物理边界;二是视觉警示,加贴醒目的警示标签或采用色标管理;三是制度保障,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记录台账,证明过期产品已被移出使用流程。

最后,在处罚裁量层面,法院认可监管部门罚款8万元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并无不当。过期药品易出现成分变质、药效下降甚至产生有毒有害物质,过期医疗器械的无菌性、物理性能均无法保障,投入诊疗极易诱发医疗损害,直接侵害就诊群众身体健康与公共卫生安全。监管部门结合货值、实际使用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处罚幅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法官提醒,药械管理是医疗机构的法定责任,任何私自变通、侥幸心理都无法逃避法律追究。医疗机构须定期清查库存药械,发现过期产品应立即下架、物理隔离、登记报废,同时完善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合格品与过期品不混同存放。切勿抱有“闲置存放不使用就不算违法”的错误认识,一旦疏于管理造成过期药械处于待用失控状态,即便尚未对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医疗机构也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编辑 刘倩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