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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业主与物业公司因物业费产生矛盾后,物业会采取停水、限水等方式施压。这种做法不合法!今天,结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例,咱们一起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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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小区业主,因不满物业服务暂缓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遂通过智能系统限制用水,致王某日常用水不便。投诉无果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恢复用水权利并索赔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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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以限制水费充值的方式催缴物业费,是否合法?答案是否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限水、限充水费,本质都属于变相的“停水”催缴,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物业公司并非供水单位,无权以任何理由限制业主的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因此,法院判令物业公司立即解除对王某的用水限制。
至于王某提出的2万元赔偿请求,因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进行佐证,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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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有瑕疵,业主应通过业委会或诉讼解决;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应通过合法途径追讨。“以恶制恶”式的违法催收,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期数丨2694
供稿丨行政庭 崔瑞芳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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