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防范未成年人药物滥用典型案事例,其中“严某、黄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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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202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严某、黄某共谋在湖北省武汉市、孝感市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弹,获利平分。为此,严某、黄某先后3次共同出资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原料,并驾车将所购毒品运回武汉。严某负责联系武汉的购毒人员,约定交易时间、地点、数量及价格,黄某负责送货及收取现金毒资,还负责在孝感贩卖毒品。黄某先后向未成年人方某甲、方某乙(均17岁,另案处理)及许某等人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弹,方某甲、方某乙又将购得的烟弹分销给他人。黄某还通过未成年人李某(17岁,另案处理)向他人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弹,使用严某的第三方支付软件账户收取毒资,并给予李某共14颗烟弹作为报酬。严某、黄某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弹25次,共计约545颗,收取毒资16.5万余元。
湖北省孝感市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黄某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严某、黄某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和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严某、黄某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严某、黄某均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严某、黄某提出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杨珒 审核 高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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