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迪信通山西大同市手机专卖店工作六年的周女士,因门店撤店被迫离职。在转办社保时才发现,用工方仅为自己缴纳一年多的社保,尽管她拿出工资流水、离职补偿表等多项证据维权,劳动关系认定仍遇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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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迪信通大同手机卖场关停,员工被迫离职

45岁的周女士是山西大同人,因前用工单位多年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保,离职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她始终找不到有效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周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2013年12月,她入职山西迪信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信通公司”)大同市魏都手机城专卖店,从事手机销售工作,一直在岗至2020年4月。后期公司经营调整,将该店撤走关停,她也因此被迫离职。

周女士说,“门店关停时,已经拖欠了我们3个月工资,大家找劳动监察大队维权,在劳动执法者的介入下,迪信通才拿出了解决方案:给出一份分期支付工资的计划表以及被迫离职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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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提供的这份计划表产生于2020年4月3日,内容为迪信通公司对大同专卖店12名工作人员的离职补偿明细表。记者从该表上获悉,周女士在此供职6年,月工资2000元,共补偿1.2万元。同时,该表在附加内容中承诺,“所有员工4月份正常补发2020年1-3月应发工资;所有员工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公司缴纳至2020年6月30日;所有员工的补偿金额公司按照上表内容于2020年4月-7月分月发放完毕……”

发现:六年工龄五年无社保,先后由三家单位发工资

“因为供职的公司办公地所处于太原市,所以我的社保也在太原市小店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缴纳(以下简称“小店区社保中心”)。”周女士说,离职后,她将社保关系转回大同,通过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自行参保。

在这个过程中,周女士发现,自己在迪信通手机专卖店供职的6年多时间里,公司有5年都没给她交社保。“我发现后去找过劳动职能部门,他们说我没有签劳动合同,没办法认定我们之间的关系……”周女士就此无奈将此事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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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周女士提供的参保证明上看到,“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证明”显示,迪信通公司为周女士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是从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总共为一年四个月。此前任职的5年多时间没有参保记录。

周女士的丈夫冰先生不间断地为妻子收集证据。因为工资卡换过几次,他前往不同的银行查询,发现妻子6年的工资银行流水中,出现迪信通公司的只有一年多时间,其他的要不是一串数字,要不就是什么人力公司。

记者从这些银行流水上看到,2014年1月至2020年4月周女士离职前,早几年发工资方显示出的是一串代码,到2018年,代发工资的单位为山西方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名字,之后才是迪信通公司的名字。

那么,代码代表的是哪家公司?对这一问题,冰先生向银行申请查询,银行又向其总部请求查询档案,最终查到是一家名叫“太原市尖草坪区迪锋通讯器材商行(以下简称“迪锋商行”)”给周女士发过工资。

核实:

另外两家公司都与迪信通有关联,社保中心称正在跟进中

迪锋商行与迪信通公司二者是否有关系?冰先生通过网上公开信息发现,迪锋商行的工商注册显示,其企业年报中所留的联系电话和迪信通公司企业年报中的联系电话相同。记者就此核实,冰先生上述所言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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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先生说:“我妻子说,迪锋商行的法定代表人蘧某某是迪信通公司的财务人员。”

冰先生早在今年3月份就向省长信箱反映过此事,之后被转办到小店区社保中心。冰先生将以上证据和信息提供了该中心,但得到的答复是“无法证明周女士与迪信通公司的劳动关系”。

7月6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小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说,对于“蘧某某是不是迪信通公司的财务人员”这一问题他们不清楚,但经系统查询,蘧某某的社保确实由迪信通公司在给缴,但那是人家卸了(迪锋商行)法定代表人以后,在迪信通公司上了班、是以职工身份进行参保的;方胜人力公司已经提供了迪信通公司委托代发协议,能够证明方胜人力是代迪信通给周女士发的工资;关于周女士提供其离职时的工资明细表,虽然上面盖有迪信通公司的公章,但前期对该公司已约谈两次,迪信通就是不承认,“我们今天(6日)下午还会约谈迪信通公司和方胜人力公司,我们局里也知道此事,正在跟进中。”

律师观点:

企业拆分用工规避社保涉嫌违法,社保部门应全面核查取证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迪信通公司存在欠缴社保、拆分用工主体两项明显违法行为。社保缴纳属法定强制义务,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起三十日内,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并足额缴费,不得借助关联商户、第三方人力公司转嫁、规避参保责任。

本案中周女士在岗六年仅有一年四个月社保缴费记录,迪信通公司加盖公章的离职补偿明细表还书面承诺缴清社保至2020年6月;迪信通公司刻意拆分迪锋通讯商行、山西方胜人力、自身三方轮换发放工资,人为割裂用工证据。职能部门仅凭工资流水分属不同主体否认劳动关系,缺乏法律支撑。

赵良善表示,劳动者举证已形成完整闭环,劳动关系举证责任依法倒置由企业承担。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加盖单位公章的补偿结算单据、多年连续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等,均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凭证;考勤、工资台账、劳动合同等材料由用人单位留存保管,否认用工事实的举证责任归于企业。

案涉补偿表清晰载明六年工龄与社保履约承诺,银行流水完整覆盖全部工作时段,证据效力充分。迪信通公司仅口头对明细表存疑,却无法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自身盖章书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社保机构不宜仅凭企业单方说辞直接否定劳动关系。

赵良善指出,社保经办机构调查履职存在疏漏,劳动者可同步走行政稽核、劳动仲裁双重维权路径。《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赋予社保征收部门独立核查用工事实、约谈企业、责令补缴社保、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执法职权,稽核环节可自主认定劳动关系,并非必须先行经过劳动仲裁。目前社保中心仅完成两轮企业约谈,未主动调取迪信通用工台账、关联企业财务凭证等关键存档材料,未尽全面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

赵良善建议,周女士可向社保部门提交书面稽核申请,索要正式书面处理答复,若部门推诿不作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苗巧颖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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