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骑行、露营、徒步等户外活动日渐成为城市居民休闲新宠,微信群、朋友圈里各类“组队帖”层出不穷。然而,结伴出行一旦发生意外,法律责任应当如何界定?“自甘风险”原则能否成为免责挡箭牌?日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夜间骑行引发的连环碰撞案件,对这一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清晰回应。

2024年6月的一个夜晚,骑行爱好者刘先生在“某骑行俱乐部群”内看到一条消息:“今晚东湖磨山北门发车带队,有意者冲!”作为资深骑友,刘先生随即携带公路自行车赴约。当晚,包括刘先生在内共七名骑友组成一列纵队,沿东湖绿道郊野道由南向北骑行。刘先生位列第三,紧随其后的是排在第四位的赵先生,第五位为孙女士。骑行速度维持在每小时二十至三十公里,属常规休闲骑。

当车队行驶至郊野道某路灯杆附近时,对向一辆观光车为避让共享单车,突然偏入骑行车道。前排两名骑友紧急刹车避险,刘先生随之急刹,但后方赵先生因刹车不及,前轮擦过刘先生右脚。紧随其后的孙女士未能有效避让,直接撞向前方,连人带车压在刘先生身上。事故导致刘先生自行车车架断裂,骑行服与手机屏幕受损;赵先生右臂受伤;孙女士车胎爆裂。因交警部门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三方协商未果,同年12月,刘先生将赵先生、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4万元。

庭审中,孙女士提出抗辩,认为三人同为骑行群成员,当晚活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原则,在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刘先生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赵先生则表示,其虽擦碰到刘先生右脚,但随即被孙女士撞入草丛,真正造成刘先生倒地受损的是孙女士。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判决指出,该原则的适用有其严格边界,所豁免的是文体活动“固有风险”带来的损害,而非参与者的“过错行为”。本次事故发生于东湖绿道这一允许观光车、共享单车及行人混行的公共通行空间,证据显示,事发直接原因并非骑行运动本身固有的对抗性或技术性风险。排在第一、第二位的骑友成功避让,排在第六、第七位的骑友因保持安全距离而安然无恙,充分证明只要尽到保持安全车距、合理刹车避让的基本注意义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三位当事人未能尽到此项义务,其行为已超出“固有风险”范畴,进入“过错”领域,故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承办法官结合交通大队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对事故因果链条作出精准认定:刘先生作为前车,虽因避让急刹,但未能为后车留出更充足避险空间,其急刹行为系事故诱因之一;赵先生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首次擦碰,系事故升级的直接原因之一;孙女士同样未保持安全距离,在赵先生已发生状况时未能有效避让,直接撞向前方,系导致刘先生车辆严重受损、人员被压的最终作用力。三人的行为环环相扣,共同导致损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刘先生、赵先生、孙女士对事故均存在过错,并根据各自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酌定责任比例为:刘先生30%、赵先生35%、孙女士35%。据此判决赵先生、孙女士各赔偿刘先生1.5万余元,刘先生自行承担1.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三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适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虽已审结,但其法律警示意义不容忽视。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引入“自甘风险”原则,旨在鼓励文体活动开展,免除参与者因活动固有风险造成损害的后顾之忧,但决不能因此降低或免除对自身及他人安全的基本注意义务。“自甘风险”豁免的是风险,而不是过错。一旦参与者的行为违反交通规则、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如未保持安全距离、超速、逆行等,即转化为过错侵权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本案亦折射出绿道内观光车行驶路线、共享单车停放秩序与高速骑行之间的潜在冲突。绿道管理方的设施配置、警示标识、动态调度是否完备,直接影响骑行风险高低。绿道骑行安全,既依赖于每一位骑行者对规则的敬畏与自律,也依赖于管理方对公共空间安全保障义务的切实履行。无论骑行者还是管理方,都应在各自责任边界内尽职守则,共同维护绿道这一城市公共空间的秩序与安全。(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