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聚焦襄垣)
县交通运输局
修好“民生路” 打通“幸福结”
连日来,下良镇下良村,府前街改造施工现场,热火朝天、秩序井然。施工人员各司其职、协同作业,两台摊铺机平稳推进,将滚烫的沥青混合料均匀摊铺,其他各类施工机械同步联动、高效运转,全力推进工程建设进度。(文/韩聖玉 图/韩松涛)详情进入>>
时 政 要 闻
全市“两优一先”风采展
教书育人无问西东
——记全市优秀共产党员、县一中教师张盼
“以德立身,以才立业。教书育人,无问西东。”在县一中610班,教室门框边粘贴的党员名片上,有这样一行温润而铿锵的字句。这是张盼以责任为帆,扎根教学一线多年不变的郑重承诺,也是她以爱心为桨,做学生成长路上的引路人的真实写照。(文/贾媛 图/郭伟哲)详情进入>>
一 线 工 作 动 态
▲ 7月12日,侯堡镇党委书记刘志杰在闫村水库排查汛期安全隐患。
▲7月12日,夏店镇排查汛期安全隐患。
▲ 7月12日,虒亭镇党委书记孙念霞、镇长何勇在司马村排查汛期安全隐患。
▲ 7月11日晚,西营镇党委书记赵杰到村夜查汛期值班值守情况。
▲ 7月12日,下良镇党委书记靳猛排查汛期安全隐患。
▲ 7月12日,善福镇党委书记郭锐、镇长邢璐排查汛期河道安全隐患。
▲ 7月12日,县财政局局长武化域在古韩镇南里信村查看“五好两宜”和美乡村建设情况。
▲ 7月12日,县环卫中心对主干道积水淤泥进行清理。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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