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好友相聚,孩子结伴玩耍,本是再平常不过的温馨场景。然而,一次追逐嬉戏中的意外摔倒,却让两个孩子从此失去了一对门牙,也让两位多年同事对簿公堂。

近日,永城法院芒山法庭审结了一起因未成年人玩耍致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意外突发,协商未果陷僵局

尹某与梁某是关系密切的同事。2026年1月10日晚,双方携子女共同聚餐。就餐期间,成年人在室内用餐,孩子们在屋外追逐嬉戏。玩耍过程中,尹某的孩子王某不慎摔倒,致两颗门牙折断。

事发后,梁某态度积极,第一时间致歉并多次承诺承担全部治疗费用。1月13日晚,梁某携慰问品专程上门探望受伤儿童。

但牙齿损伤并非一次性修复即可了结。受害儿童尚处生长发育阶段,当前无法进行种植牙手术,未来十余年间可能面临多次修复、更换,乃至成年后实施种植牙的长期治疗需求,相关费用如何估算,双方心里都没底。两位家长都是讲理的人,但在实际经济损失尚无专业依据的前提下,谁都难以轻率让步。

经协商,双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共同前往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决。

调解经过:法院介入,专业鉴定促成当场履行

芒山法庭受理本案后,第一时间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后续修复费用出具专业意见。鉴定报告出具后,法庭正式组织调解。

承办法官与双方诉讼代理人逐项核验鉴定所列治疗项目,就每项费用的计算依据、适用标准及合理性详细阐释,并参考本地区同类案件赔偿标准及市场价格水平,将未来十余年内可能产生的修复费、材料费、诊疗费等各项支出逐笔相加,算清总账;同时对已发生的急诊处理、检查等费用予以确认,纳入整体赔付范围。

在专业意见支撑下,双方原本心中无底的长期费用逐步明朗。尹某对赔偿数额的合理性有了专业依据作为判断基准;梁某虽此前表达过承担全部费用的意愿,但面对具体金额时心存顾虑,经法官结合鉴定结论逐项说明后,亦认可该数额依法有据、客观公允。

调解结果

经法庭多轮释法明理,双方最终就赔偿总额达成一致,梁某当场转账支付20000元,尹某确认收款并出具收条,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破除“孩子小,不担责”的认识误区

本案虽属常见纠纷,但颇具警示意义。法官在调解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通俗而言,携未成年人外出期间,因其行为致人损伤,监护人难以“孩子年幼、不懂事”为由主张免责。法律对此不予认可。

本案当事人梁某事发后主动致歉、积极探望、全程配合处理赔偿事宜,未有任何推诿或规避责任之举,法官对此亦予以肯定。但法官同时阐明,主动补救属于情理层面的善意表达,有助于缓和矛盾、促成调解,但无法从法律上抵销监护人因看护疏失所应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即便监护人未试图免责,“孩子尚小,不懂分寸”等理由在法律上亦不具有免责效力。

法官提醒 :多一分看护,少十分损失

近年来,法院受理了大量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案件:商场内孩子奔跑撞倒老人、餐厅追逐打翻热汤、校园走廊推搡致门牙脱落……伤情各异,但成因高度相似——监护缺位、儿童缺乏风险意识、场所未尽提醒义务。在此向家长郑重提醒:

切勿高估未成年子女的风险判断能力。七八岁年龄段儿童在嬉戏过程中极易失控,并非主观恶意,而是其大脑发育尚未成熟,难以自行把控行为边界,监护人应当及时介入与引导。

亦勿低估监护疏失可能带来的代价。聚餐交流、手机使用等日常行为本身并无不妥,但若因此对儿童活动缺乏必要关注,意外往往在数秒之间发生。所需承担的,可能是数万元的经济支出,亦可能是孩子面部留存的永久伤痕。

更应清醒认识到,赔偿无法弥合所有损失。金钱补偿仅为有形部分。原本融洽的玩伴关系、成年人之间积累多年的同事情谊,均可能因一场意外而受损甚至破裂,这种情感层面的损害,非金钱所能衡量。

对学校而言,不仅应反复叮嘱安全注意事项,更宜将类似真实案例作为教育素材,向学生传递实际风险,其效果远胜于空洞说教。对餐厅、商场等公共场所而言,服务人员发现儿童追逐打闹时主动提醒一句,或许就能避免一场诉讼纠纷。

安全监护绝非苛责,而是切实的责任所在。多看一秒,或许省下两万;多拦一把,或许保住孩子一口好牙。莫待摔倒方知悔,莫因赔付始觉贵。监护二字,落笔轻巧,扛之千钧,责任重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来源:永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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