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鸣警钟 以审普法筑防线
为强化干部职工纪法意识,筑牢预防违法犯罪“防火墙”,7月15日上午,广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三家单位共50余名干部职工走进法庭,“零距离”旁听庭审全过程。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4日晚,被告人余某饮酒后驾驶车辆,于次日10时许行驶至广南某高速隧道出口应急车道上停靠休息时,被隧管人员发现后将车辆行驶至某服务区,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抽血送检的余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7.57mg/100ml。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秩序井然。法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充分保障控辩双方诉讼权利的同时,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序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深刻反思自身行为给家庭、社会带来的伤害。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结合本案事实,现场开展以案释法。法官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社会危害和量刑标准入手,深入剖析被告人犯罪的根源,算清醉驾的“经济账”“自由账”“家庭账”,呼吁旁听人员务必绷紧法律之弦,筑牢守法意识,坚决摒弃“少喝一点没事”“路途近不碍事”等侥幸心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