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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因在老挝金三角特区诈骗窝点累计从事诈骗活动超过30日(约2个月),最终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陈某某出境至老挝,随后进入金三角特区一家电信网络诈骗公司担任组员,直至同年6月离开,在窝点累计停留时间超过30日。2026年3月,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某具有自首、从犯、初犯、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情节,建议量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但是,在庭审中,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指派张绍明、王小红律师担任陈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提出,陈某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其在诈骗集团中仅为普通组员,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同时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认罚,且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请求法庭综合上述情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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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意见,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鉴于陈某某系初犯、从犯、具有自首等情形、且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等,法院也同时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建议,对陈某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五千元。

对此,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郑重提醒,境外并非法外之地,参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即便未骗取具体数额,只要在诈骗窝点累计时间达到30日以上,即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本案被告人虽未获利即退出,仍难逃法律制裁。同时,本案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法定幅度以下的减轻处罚,也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充分适用。 (王双双 周利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