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21日),南都N视频记者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获悉,陕西男子奚某甲通过电商平台网购狙击镜、射钉枪等配件,后通过焊接自制射钉改装枪。法院一审判决该男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判决书,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奚某甲出于兴趣爱好,先后在电商平台上购买了狙击镜、射钉枪、无缝钢管及射钉弹等,后在榆阳区小纪汗镇昌汗界村老家通过焊接自制射钉改装枪一把,并以射钉弹为火药动力、钢珠为子弹在老家击发十余次。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奚某甲制造的疑似枪支以火药动力击发弹丸,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奚某甲非法制造枪支,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奚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奚某甲具有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奚某甲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奚某甲具有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作出判决:奚某甲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在案扣押的涉案枪支一把、射钉弩一支、钢珠1100枚、黄色红头射钉弹90枚、黄色黑头射钉弹72枚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南都N视频记者 杨婷实习生 陈昱宏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