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见习记者 杨少帅 记者 顾元森)经营者赵某将从市场买来的鱼贴牌成“查干湖胖头鱼”销售,法院认定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赵某刑满释放后申诉,经再审后,赵某被改判无罪。其间,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放在冷库保管的14吨胖头鱼因未及时处置,腐烂后被销毁。赵某申请国家赔偿,2023年吉林高院判松原市公安局赔偿赵某62.7万元。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该案案情。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赵某从吉林省长春市某市场购进胖头鱼14吨,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分批运至松原市一处冷库存放,并贴上“查干湖胖头鱼” 等标识后售卖。根据举报,当时松原市工商局以赵某涉嫌销售假冒商品立案调查,后将该案移送至松原市公安局。松原市公安局于2013年9月11日对赵某立案侦查,同日对赵某刑拘。同时,该局向存放胖头鱼的冷库发出通知,要求冷库协助保管并不得擅自转移胖头鱼。冷库于同年11月20日向松原市公安局报告,案涉胖头鱼已经开始腐烂变质。松原市公安局于同年12月6日将案涉胖头鱼销毁。
据了解,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2万元。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赵某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2022年1月20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赵某虽具有违法性,但尚不构成犯罪,宣告赵某无罪。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宣告无罪后,赵某以违法扣押、销毁财产为由,向松原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松原市公安局驳回赵某申请。赵某不服,向吉林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不予受理。赵某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松原市公安局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和吉林省公安厅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松原市公安局赔偿其经济损失90万元,并支付利息。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23 年11月28日作出决定,要求松原市公安局给付赵某财产损害赔偿金62.7万元。松原市公安局不服,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24年6月作出决定,驳回松原市公安局的申诉。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