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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提供方如何尽对免责条款的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

李舒律师 等

股权收购、金融机构参股、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法律强制要求行政批准后方生效,实务大量交易签署合同后,一方收全款却拒不配合报批,交易彻底搁置。很多当事人分不清「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也不清楚拒不报批属于违背诚信的先合同义务,可主张缔约过失赔偿。结合最高法(2016)最高法民终 802 号国有银行股权交易标杆判例,结合九民纪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厘清报批义务独立性、缔约过失构成要件,配套 7 件最高院同类判例区分过错边界,提供合同付款与报批绑定风控方案。

长尾关键词:需批准合同未生效、报批义务独立条款、拒不报批缔约过失责任、九民纪要报批规则、民法典合同编解释报批、股权收购审批、信赖利益赔偿、先合同义务、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区分、商事合同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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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完整背景

地方财政局挂牌出让本地银行大额国有股权,投资方摘牌并缴纳保证金,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约定双方共同配合完成银保监管审批。后续财政局单方以关联交易为由拒绝报送报批材料,直接另行挂牌处置股权。投资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被驳回,另行起诉主张缔约过失损失。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财政局拒不履行报批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应当赔偿全部信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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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高频踩坑痛点

痛点 1 混淆未生效合同、无效合同

需审批合同签署后合法成立,仅缺生效要件,并非自始无效;拒不报批属于违反先合同义务,可主张缔约过失,不能直接诉请履行主给付义务。

痛点 2 付款节点与报批完全脱钩

合同未设置 “取得批复再支付大部分价款”,全款付清后对方无动力配合报批,恶意搁置交易。

痛点 3 误认为报批义务依附主合同,合同未生效就不用报批

九民纪要、民法典司法解释明确:报批、违约条款独立生效,不因合同未生效免除配合报批义务。

痛点 4 起诉直接要求过户交割,法院不予支持

未取得审批前,不能诉请履行股权转让、放款等主合同义务,法院会释明变更诉请为履行报批或赔偿损失。

痛点 5 无法区分拒不报批、审批机关不予批准两种责任边界

自身怠于报批→过错赔偿;完整提交材料但行政机关驳回→一般无需承担损失。

痛点 6 缔约过失损失举证不足,仅主张利润无实际支出凭证

法院仅支持保证金、前期尽调、资金占用等信赖损失,预期经营利润通常不纳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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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裁判规则

(一)未生效合同基础区分

1. 无效:存在违法、违背公序良俗事由,自始无约束力;

2. 未生效:合同成立、内容合法,仅缺法定审批生效条件,报批、违约条款独立约束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撕毁交易。

(二)报批义务独立生效规则

法律规定需批准才生效的合同,协议内关于配合报批、怠于报批赔偿的条款独立有效,不受整体合同未生效影响;负有报批主体拒不提交材料、消极配合,属于《民法典》第五百条 “其他违背诚信原则”,构成缔约过失。

(三)缔约过失完整构成要件

1. 双方进入合法磋商、签署成立待批合同,产生信赖关系;

2. 一方负有法定 / 约定报批协助义务;

3.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报批,恶意阻却生效条件成就;

4. 相对方产生保证金、尽调、资金占用等实际信赖损失;

5. 行为与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四)两类情形责任划分

1. 义务人怠于报送、拒不补材料→承担全部缔约过失赔偿;

2. 完整提交合规材料,行政机关基于政策不予批准→无过错,不赔偿。

(五)本案裁判核心逻辑

案涉国有银行股权合同约定财政局为主报批主体,其无充分证据证明投资方不符合受让资质,单方终止报批、二次挂牌,明显违背先合同诚信义务;投资方已缴纳保证金、开展前期交易筹备,信赖利益受损,财政局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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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件同类判例统一裁判尺度

判例 1 上市公司收购方如实披露信息,取消收购不构成缔约过失

收购主体全程依规公告,无隐瞒、虚假信息,享有缔约自由,撤回收购不赔偿对方持股损失。

判例 2 划拨土地出租合同违法,双方均未尽审查义务,按过错分担损失

承租方未核实土地权属性质,出租方违规出让划拨使用权,各自承担对应缔约过失。

判例 3 仅磋商未签订正式协议,无证据证明对方恶意磋商,驳回赔偿诉求

双方仅意向沟通,未成立有效待批合同,不存在法定先合同义务,不支持差旅费、劳务损失。

判例 4 兼并重组审批未通过系行政政策,双方均无过错,互不担责

报批材料完整提交,主管机关因行业整合不予批复,义务人不承担缔约过失。

判例 5 合作方隐瞒项目关键信息,恶意磋商构成缔约过失

磋商阶段隐瞒重大资产、审批障碍,诱导对方投入前期成本,需赔偿全部信赖支出。

判例 6 土地出资方拒不办理划拨土地变更审批,承担主要缔约过失

负有产权报批义务一方消极不作为,赔偿合作方建设、筹备全部损失。

判例 7 法定代表人隐瞒标的债务,签署待批股权协议后单方搁置,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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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签约全流程风控方案

(一)价款与报批绑定条款模板

1. 签约仅支付少量定金;

2. 完整提交报批材料、主管机关受理后支付第二笔进度款;

3. 正式取得审批文件、合同生效后,再支付尾款;

4. 明确约定:负有报批方逾期 30 日未完成报送,视为恶意阻却条件,需承担缔约过失赔偿(包含保证金利息、尽调费、律师费)。

(二)诉讼诉请选择指引

1. 对方拒不配合报批:诉请判令限期履行报批义务;

2. 对方明确拒绝、另行处置标的:诉请解除合同 + 缔约过失赔偿;

3. 直接起诉过户交割:法院释明变更诉请,不变更则驳回。

(三)缔约过失损失证据留存

保证金转账凭证、尽调合同及付款、第三方咨询费、资金占用利息计算依据、沟通函件(催告对方报批)、对方单方终止交易书面文件。

(四)报批主体约定技巧

明确划分主报批义务方、协助义务方,列明各方需提交材料清单、报送时限,避免后期互相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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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总结

涉及银行、证券、国有股权、划拨土地等法定审批类交易,合同成立后虽暂未生效,但报批义务、违约赔偿条款独立具备约束力。负有报批义务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报送材料、恶意搁置交易,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先合同义务违约,相对方可主张缔约过失,要求赔偿保证金、前期筹备等全部信赖利益。起草合同务必设置 “审批前置付款” 阶梯条款,防止全款交付后对方消极不作为;发生争议根据履行情况选择起诉履行报批或赔偿损失两条路径。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深耕股权并购、国有资产交易、金融参股、待批合同效力纠纷,熟悉九民纪要与民法典报批类规则,可提供交易合同起草、报批条款设计、缔约过失损失诉讼全流程法律服务。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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