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市场的波澜起伏中,“烂尾楼”无疑是无数购房者心中最深的痛。长期以来,面对楼盘停工、遥遥无期的交房日,购房者往往陷入“房财两空”的绝境:房子没拿到,却还要继续背负沉重的银行房贷。如果选择断供,不仅面临银行的起诉,还会导致个人征信受损。然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将一则关于“烂尾楼”纠纷的案例正式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这一困扰无数家庭的死局终于迎来了破题的曙光。这份堪称伟大的判决,不仅为购房者指明了维权的新路径,更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谁违约、谁担责”的公平底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1年底,江苏省盐城市购房者陆某、张某千与盐城融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总价约118万元的期房。按照合同约定,两人支付了43万余元的首付款,剩余75万元由开发商指定,向某银行盐城分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在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两人一直按时偿还月供,累计已支付贷款本息近20万元。然而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开发商却迟迟未能交房,且项目工程长时间停工,开发商也坦言短期内已无交付可能。面对无望的等待,陆某夫妇选择将开发商和银行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并主张由开发商承担剩余的贷款本息。

一审法院全面支持了购房者的诉求,银行不服提起上诉。最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明确判决:解除购房者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与银行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开发商需向购房者退还首付款、已还贷款本息并支付违约金;最关键的是,剩余未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由开发商直接向银行返还,购房者不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这份判决彻底打破了以往“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相互独立的传统困局。在过去,部分银行和开发商常以“贷款合同独立存在”为由,要求购房者继续还贷。但法院明确指出,在贷款购房的商业模式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担保贷款合同虽然相互独立,却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商品房买卖交易整体。当开发商严重违约导致房屋烂尾、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时,购房者买房和贷款的目的均已无法实现。此时若继续要求无过错的购房者履行贷款合同,显然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因此,购房者有权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除这两份合同,而开发商作为根本违约方和资金的实际占有方,理应承担返还购房款及剩余贷款的兜底责任。

尽管有了最高法的入库案例作为指引,但法律专家依然提醒广大购房者,这绝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断供”。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停贷,依然属于违约行为,极易导致个人征信受损甚至被银行起诉。正确的做法是,当确认楼盘烂尾且无交付希望时,购房者应主动出击,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法定解除权”。如果开发商在诉讼期间“突击竣工”达到毛坯交付条件,法院可能会认定合同目的基本实现而不予解除。因此,购房者应尽早通过法律途径固定证据,将退房、退款、免除剩余贷款的诉求合法化。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律师指出,烂尾楼案件的执行往往面临重重困难。开发商既然已经资金链断裂,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通常十分有限。即便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首付并承担剩余贷款,购房者最终能否实际拿回真金白银,仍取决于开发商的资产状况。因此,在当前的政策导向下,推动项目复工交房依然是降低购房者损失的最优解。许多烂尾楼已被列入政府的“保交楼”或“白名单”项目,通过纾困资金的注入有望重启。购房者在维权时,也可以主动介入,通过主张违约金、要求信息公开等方式与开发商博弈,促使项目早日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