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瑞)企业以 “组织架构调整、岗位撤销”为由裁员合法吗?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给出明确答案,企业不能简单拿架构调整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刘先生2013年入职一家咖啡连锁企业,一路做到营运部区域经理岗位,2021年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干就是十多年。近几年企业持续亏损,门店数量不断缩减,公司决定启动大范围组织架构调整。2025年3月,公司通知刘先生岗位被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条款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短暂沟通之后,公司很快下发解除通知书,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向刘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加上代通知金,合计22万余元。
对于公司给出的解除理由,刘先生并不认可,他认为公司只是借机裁员,没有提出调岗方案,属于违法辞退。同时,自己2024年全年工作完成、考核达标,公司不能以“奖金发放前已经离职”为由,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协商无果后,刘先生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支持了刘先生的诉求,裁决企业需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差额19.6万余元,外加15017.18元绩效奖金。企业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撤销岗位具备充分合理性,沟通过程中只谈离职补偿,没有协商调岗、变更劳动合同方案,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另外,劳动关系是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刘先生2024年全年履职、考核评级达到预期,有权领取年度绩效奖金,判决企业履行付款义务。
对于一审判决,企业不服提起上诉。企业认为,连年亏损、门店减少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同时已经多次与刘先生协商解除合约,且公司制度写明奖金发放前离职不能领取绩效奖金,不用支付年终奖。
该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后,认定企业自主经营调整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企业经营亏损、主动优化组织架构属于市场经营决策,经营风险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不具备不可预见、不可归责的客观情势变更特征;即便确需调整岗位,用人单位首要义务是与劳动者协商调岗、变更劳动合同,而非直接谈解除补偿。本案中,公司全程只沟通解除补偿,没有给出调岗方案,程序明显不合规,解除行为最终被认定违法,需要承担双倍赔偿金。也就是说,除去企业已经提前支付的22万余元补偿,还需要补足赔偿金差额19.6万余元。
同时,法院明确企业内部 “发放奖金前离职不予发放” 条款存在适用边界。法院强调,该类规则适用讲究公平,仅适用于员工主动辞职、因自身过错被辞退情形;若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造成员工被迫离职,劳动者已完成全年工作、绩效考核达标,企业不能依据内部制度拒付年度绩效奖金。本案中,刘先生2024年全年在岗,绩效评级为“达成期望”,满足获奖条件,公司依旧需要足额发放15017.18元年度绩效奖金。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企业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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