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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五一劳动节期间,湖南高院全新普法专栏《职场生活加 “法” 码》正式上线!新就业形态用工、超龄劳动者再就业、隐形加班…… 职场里的各类劳动争议纠纷、维权要点,咱们一次性说透!用真实典型案例拆解职场法律知识点,帮助劳动者理性维权,助力企业依规合法用工,职场路上有法护航!

随着人口老龄化,超龄劳动者重返职场已非个例,这类人员受伤能否认定工伤,争议较大。实践中,用人单位常以“超过法定年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文将通过环卫用工领域的一则案例分析此类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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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是某公司聘用的清洁工。2022年7月23日8时37分许,赵某在某路段打扫道路卫生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赵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处骨折及脑损伤等。后赵某以某公司为用人单位向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长沙市人社局于2023年12月8日予以受理,某公司在收到《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后向长沙市人社局出具回函,不认可其与赵某存在劳动关系,不认可赵某系工伤。

2024年2月6日,长沙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赵某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认定为工伤。某公司不服,向长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1月15日,长沙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各方。

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长沙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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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由此可知,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按劳务关系处理的前提是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本案中,赵某某属于某公司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且属于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农民,故某公司应对赵某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经长沙市政府复议审查,决定维持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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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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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璞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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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必要前提,在特定情形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用人单位也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就属于一种特殊规定,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即使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基于该特殊规定,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也应依法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7月1日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该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不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直接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障范围,解决了超龄劳动者过去因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无法参保的难题。

因此,未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未参保的,发生工伤后由单位全额赔偿。

普法延伸:超龄劳动者权益新规前瞻

为全面保障超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合法权益,人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联合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202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今后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划定了明确规则,该规定从六大核心维度为超龄劳动者构筑全链条保护体系:

一是用工关系明确化(第二条),将受单位管理、提供有偿劳动的超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覆盖退休再就业、灵活就业等各类场景,不单纯以年龄否定用工资格。

二是用工协议规范化(第六条),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清晰约定工作内容、报酬、休息、劳动保护等核心条款,避免权责不清。

三是劳动报酬刚性化(第十、十一、十二条),明确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须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发放,严禁克扣拖欠,确保劳有所得。

四是劳动强度人性化(第九、十三条),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禁止安排危害身心健康的高强度、高风险作业,充分兼顾超龄人员身体状况。

五是工伤保障强制化(第十五条),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个人无需缴费,因工受伤可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破解超龄务工受伤维权难题。

六是社保与救济畅通化(第十六、十七、十九条),已享养老、医保退休待遇的继续保留,未达年限的可按规定延续参保,劳动报酬、工伤、休息休假等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渠道依法维权,工会全程提供支持。

综上,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既要体现对劳动者劳动价值的尊重,也要兼顾用人单位合法用工需求,实现权利对等、权责清晰、风险可控、和谐共赢。

作为用人单位,应主动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及《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学习与适用,规范用工管理、完善协议签订、强化安全保障、依法履行报酬支付与工伤参保义务,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做到依法用工、善意用工。

广大超龄劳动者亦应增强法治意识与证据意识,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妥善留存用工、报酬、考勤等相关凭证,理性、合法、有序维护自身权益。唯有双方恪守诚实信用、坚守权利义务平衡,才能共同构建稳定、健康、和谐的超龄用工关系,让超龄劳动更有保障、更有尊严。

法条链接

(滑动即可查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统筹:湖南高院行政一庭、审监二庭、政治部宣教处

来源: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业务指导:谷国艳、陈盎然

作者:祝璞、李鑫

编辑: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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