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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假结婚证,制造出了一枚真实的胚胎,也把婚姻、财产、生育权、人格权和医疗伦理全部搅在了一起。

江苏无锡的朱女士与丈夫结婚20年,育有一女。她2019年患肺癌,后来发现丈夫与第三者使用伪造的结婚证,在上海中山医院接受辅助生殖治疗,并已形成冷冻胚胎。

朱女士要求医院销毁,医院拒绝,随后停止后续服务并封存胚胎。她将丈夫、第三者和医院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案件于7月30日开庭,尚未宣判;庭审前,她又收到丈夫提起离婚诉讼的传票。8月4日,她就伪造证件问题申请刑事立案监督。8月5日,男方及其律师声称胚胎已经销毁,但医院没有公开确认,目前仍属于男方一方的说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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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很容易滑向情绪化判断:丈夫和第三者造假,胚胎当然应该销毁;原配受到伤害,当然有权决定胚胎去留。

法律却不能这样处理。

成年人犯下的错,应当由成年人承担。胚胎既不是犯罪工具,也不能成为惩罚婚外情的刑具。

我国法律没有把体外胚胎认定为自然人。《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第一千零九条又专门要求,与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这说明,冷冻胚胎尚不是完整的民事主体,却具有高于普通物品的伦理地位。[2]

无锡中院在国内较早的一起冷冻胚胎纠纷中,将胚胎视为“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认为其具有潜在生命特质,承载家族遗传信息,应当受到特殊尊重和保护。法院最终判决的也不是胚胎的“所有权”,而是由相关亲属共同享有监管和处置权。[3]

这一定性非常重要。

胚胎不是人,不能直接享有已经出生者完整的生命权和人格权;它也不是普通财产,不能像房屋、存款一样买卖、赠送、分割和强制执行。更准确的说法是,体外胚胎是一种承载潜在生命、遗传信息和生育选择的特殊伦理客体。

这也决定了朱女士的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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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合法妻子,是婚姻背叛和证件造假的直接受害者,却不是涉案胚胎精子和卵子的提供者。真实结婚证能够证明她的婚姻身份,却不能使她自动取得这枚胚胎的所有权和单方销毁权。

医院没有生效判决,也没有精子卵子提供者的共同书面意见,不能只凭原配一人的要求销毁胚胎。否则,医院又可能侵犯生殖材料提供者的生育选择和人格利益。

但这不等于朱女士无权干预。

丈夫与第三者通过假证进入辅助生殖程序,已经可能侵害她的婚姻身份利益、人格尊严和夫妻共同财产权。她有权要求停止后续移植,有权要求在争议解决前继续封存胚胎;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丈夫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

她还应当追查辅助生殖费用、赠与第三者的财物以及购房、购车、生活支出,是否动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胚胎处置权未必属于她,不代表她在婚姻和财产上的权利不存在。

丈夫和第三者则处在另一层法律关系中。

他们是遗传物质提供者,对是否继续生育拥有最直接的决定权。但这种权利不是“谁想生就能生”。我国辅助生殖伦理规范要求双方自愿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患者的配子和胚胎未经其知情同意,不得进行处理。[4]

英国的制度更加明确:胚胎只有在精子、卵子提供者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继续保存和使用;在移植进入子宫以前,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同意。一方撤回后,另一方不能继续移植。

其法律逻辑并不复杂:生育是权利,不是义务。法律不能强迫一个人成为父亲,也不能强迫一个人成为母亲。

这意味着,只要丈夫或者第三者有一方反对,胚胎就不能被移植。如果双方都真实、明确、书面撤回保存和生育意愿,医院可以依照程序终止保存。

此时销毁胚胎,不是让胚胎替父母受罚,而是两名生育主体共同放弃生育。

若双方意见不一致,最稳妥的处理就是禁止移植、暂时封存,等待法院裁判或者法定保存期限届满。保护胚胎并不等于必须让它出生,更不意味着一方可以借胚胎强迫另一方进入永久性的亲子关系。

医院也不能置身事外。

国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要求医疗机构预先认真查验接受治疗夫妇的身份证和结婚证,辅助生殖技术又属于涉及医学、伦理、法律的特殊临床诊疗技术,必须严格监管。[5]

上海卫健部门目前认为,中山医院按规定进行了查验,尚无证据证明其违法。但“认真查验”究竟只是看一眼、复印存档,还是应当发现证件中的明显异常,仍需法院结合证件外观、身份核对、签字过程和医院获得异议后的处置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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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是胚胎所有者,只是承担专业保管、身份审查和伦理审查义务的医疗机构。它既不能擅自移植,也不能擅自销毁。

至于丈夫与第三者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全部塞进“胚胎案”。

使用伪造结婚证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是否进一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要调查假证由谁制作、通过什么渠道取得、当事人是否参与购买或者委托制作,不能仅凭“使用过假证”直接作出刑事结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针对的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等行为,是否入罪还要综合考量具体情节。[6]

是否构成重婚,同样要看两人是否长期、稳定、公开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能只凭向医院提交一张假结婚证就直接认定。

丈夫在离婚中的重大过错、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对妻子的损害赔偿,应由婚姻家事诉讼解决;证件违法和可能的犯罪责任,由公安、检察机关处理;医院是否尽到审查义务,则属于医疗服务和侵权责任问题。

不同责任,应当分别认定,不能互相替代。

真正合理的处理,是把几种关系拆开:伪造证件的,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背叛婚姻、转移财产的,承担婚姻和民事责任;审核失职的,承担医疗机构责任;胚胎则在争议期间停止移植、依法保存,由有权主体依照共同同意原则处置。

不能用销毁胚胎完成复仇,也不能用保存胚胎洗白造假。

上一代人闯下的祸,终究应由上一代人自己偿还。

[1]: https://www.ctdsb.net/c1476_202608/2822157.html "男子伪造结婚证与第三者做试管婴儿,原配妻子起诉二人及医院,男方最新发声:已销毁胚胎 | 极目新闻"

[2]: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utm_source=chatgpt.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3]: https://zy.wxfy.gov.cn/article/detail/2014/11/id/3860474.shtml "冷冻胚胎究竟该归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4]: https://www.nhc.gov.cn/wjw/gfxwj/200309/8da11b0f3edb49cbbe5dea1dc18794a9/files/1733388793208_90036.doc?utm_source=chatgpt.com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

[5]: https://www.nhc.gov.cn/fys/c100077/201609/5945fc907caf482da9cbbaaf1252479f.shtml?utm_source=chatgpt.com "解读《关于简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时生育证明查验程序的通知》"

[6]: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890f1333b6284c3cbb225c3cd2647c4b.html?utm_source=chatgpt.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