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唐山凤栖泊车有限公司发布通告,明确自8月10日起,将陆续对中心城区104个路段、3703个泊位实施收费。其中,停车管理须知部分要求“车辆停放期间,车主自行负责车辆及车内物品安全”,引发了当地车主讨论,有人质疑“只管收费其余不管”。
7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该公司工作人员,对方表示,若车辆在停放期间出现车内物品丢失、车辆剐蹭的情况,车主应先及时报警处理,后续管理企业可能也会进行相应处理。
▲资料图
有受访律师表示,这份停车管理须知是停车管理方提前单方面拟定的固定规则,没有和车主协商,在法律上或“不算数”。律师同时指出,此类路边车位若发生车辆剐蹭,优先找直接肇事的侵权责任方赔偿,如果找不到肇事人,需看收费管理方是否尽到基本的管理义务,若管理到位,则管理方无需担责。
路边停车将收费
要求“自行负责车辆及车内物品安全”
唐山凤栖泊车有限公司发布的这份《关于唐山市中心城区路内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的通告》(下称《通告》)中称,为解决道路停车泊位被部分车辆长期占用问题,缓解城区“停车难、停车乱”等,该公司将分批次对中心城区路内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自8月10日起,将陆续对中心城区104个路段、3703个泊位实施收费。
此前,根据《河北日报》2021年报道,当年1月,唐山市首个路内停车收费路段正式投入运营,共启动211个路内停车泊位。2024年6月,唐山市公安局在答复政协委员提案时表示,唐山市编制完成了《唐山市中心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2022-2025)》,持续推进建设以配建停车位为主体、城市公共停车位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临时补充的停车泊位供给体系。
▲《通告》内容(部分)
不过本次《通告》发布时,却因其中一条内容引发网友讨论。《通告》的“停车管理须知”部分提到,“车辆停放期间,车主自行负责车辆及车内物品安全,请勿存放贵重物品,如遇车辆剐蹭、遗失等问题,及时报警处理”。
有网友质疑,作为停车管理公司,不能“只管收费其余不管”。
公司回应:
物品丢失应及时报警,企业视情况可能处理
据唐山凤栖泊车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介绍,该公司成立于2025年11月,系唐山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为唐山市属国有泊车运营管理平台。公司于2025年12月通过河北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取得唐山市中心城区(路南、路北、高新)15096个公共停车泊位30年经营权,其中市中心区88条道路12006个路内停车泊位,以及公立医院、公园、立交桥配套停车场3090个停车泊位。
红星新闻记者7日联系了唐山凤栖泊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一工作人员表示,路边停车的计费收费是有管理员进行操作的,管理员会将收费二维码放置在车辆上,司机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支付停车费用。而一旦出现车辆在停放时物品丢失、剐蹭的情况,车主应先及时报警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后续管理企业可能也会进行相应处理。
律师看法:
路边车位停车费属场地占用费,非保管费
但管理方应提供基本安保措施
对此,多位律师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停车须知提示车主注意个人财产安全,市政道路停车通常管理方不直接控制车辆,与车主之间属于场地租赁关系,缴纳的停车费并非保管费,而是场地占用费。
付建同时认为,这并不意味着管理方完全免责,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管理方必须提供基本的安保措施,安装监控、安排巡逻等。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认为,这份停车管理须知是停车管理方提前单方面拟定、反复使用的固定规则,同时没有和车主协商,属于法律上的格式条款,相关免责内容在法律上直接无效。“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凡是约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可免责’的条款,一律无效。如果管理方存在严重失职,比如故意关闭监控、放任偷盗、疏于管理造成车主损失,哪怕有这份须知,也不能免除自身赔偿责任。”
胡磊介绍,日常停车主要分两种场景,责任认定完全不一样。第一种是封闭式管控停车场,有闸机、停车卡、专人看管,这种场景下车主把车停进场内,相当于交给了停车场保管,双方形成了保管关系。第二种是市政路边开放式收费泊位,全程是车主自己停车、锁车、取车,车辆始终由车主本人掌控,停车费本质是道路公共资源的占用费用,并非车辆保管费用,和封闭式停车场的保管性质完全不同。
胡磊建议,这种路边车位若遇车辆剐蹭,优先找直接肇事的侵权责任方赔偿。若找不到肇事人,需看收费管理方是否尽到基本的管理义务。如果监控完好、正常巡逻、管理到位,没有任何疏漏,管理方无需担责;如果监控损坏、无专人巡逻、管理缺位,导致事故无法溯源、损失无法追责,管理方就要根据自身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至于车内物品丢失,绝大多数情况由车主自行承担。因为车内物品始终在车主的管控范围内,并未交由管理方保管。只有能证实管理人员存在监守自盗、明知有人偷盗却不制止等重大过错时,管理方才需要对物品损失担责。”他说。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律师则指出,无论是何种情形的车内物品损失问题,实践中车主应当承担车内物品或钱财损失的举证责任,这是最为关键的问题。所以对于贵重物品,一定要避免留存车内。即便留存,最好拍照记录,并提供贵重物品的流转信息,否则会被以“无法证明物品及具体价值”等理由驳回起诉、不予支持。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张寻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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