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城中村(市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
关于规范回迁安置房交易管理的通告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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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部分机构、个人以“协议更名、快速办证、永久过户”为诱饵虚假宣传,误导安置群众,违规交易回迁安置房,恶意扰乱房地产交易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为规范本市回迁安置房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不动产登记相关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回迁安置房是用于补偿被征收(拆迁)房屋产权人、共同安置家庭成员的保障性安置住房,原则上用于自住和出租保障生活。
二、回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加快办理安置房项目首次登记,并及时为群众办理转移登记。
三、未取得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回迁安置房不具备法定交易条件,任何机构、个人私下收购、出售等交易均不受法律保护。
四、回迁安置房交易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产权登记的原则上市交易:国有出让土地上建设的回迁安置房,可按照存量商品房上市交易;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回迁安置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上市交易;集体使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回迁安置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房屋首次登记代持单位同意后,方可上市交易。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回迁安置房,原则上不得上市交易,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
五、回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时,依照不动产交易登记相关规定进行网签备案、资金监管、维修资金交存、税费缴纳、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六、城棚改部门应严格审查城棚改项目回迁安置房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回迁安置协议签订后,除符合《关于处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房屋办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市城改发〔2018〕154号)规定的主体变更情形外,不得擅自变更协议主体。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为违规交易提供便利。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回迁安置房提供经纪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不得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处罚。
八、任何个人、机构、平台不得发布回迁安置房虚假信息,不得以承诺“协议更名、快速办证、永久过户”为诱饵,收取回迁安置群众或者购房者资金、骗取钱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各网络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审核主体责任,主动排查清理违规房源信息。
九、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统一租赁经营,将群众自住以外的回迁安置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全市保租房体系统一管理运营。
十、请广大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理性对待住房交易,主动抵制无证回迁安置房私下交易,自觉遵守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发现违规炒房、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住建、资规、市场监管、城棚改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住房交易市场环境。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城中村(市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
2026年8月7日
来源: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丨编辑:党美容丨校对:张立 | 审核:马悦丨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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