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工伤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
当下新业态用工模式不断增多,居家办公、项目分包、外勤通勤等场景层出不穷,各类工伤认定纠纷持续增多,原有条例部分界定标准较为模糊,极易引发劳资矛盾。为统一工伤认定裁判尺度,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分担企业用工风险,人社部出台《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三)》,2026 年正式落地,细化各类争议场景认定标准。
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时,
哪些情形可认定工伤?
带您一起了解——
关键词1
工作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
1
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
2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
3
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
4
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
5
加班时间。
关键词2
工作场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
1
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
2
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3
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关键词3
因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
2
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
3
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
4
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关键词4
上下班途中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包括:
1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
其他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注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没有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存在且申请人不能证明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关键词5
居家工作工伤认定
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
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
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简单说:
固定居家办公时因工作操作受伤算工伤,偶尔回复消息时意外受伤则不算,证据留存是关键!
还有这些情形
这样认定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机构侵权,不影响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申请受理和认定。
医疗机构侵权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简单说:
原工伤该认还认,但因医疗事故导致的损失要找侵权医疗机构索赔,两者互不冲突。
这3类情形明确不予认定工伤
以下情况即便与工作相关,也不能认定工伤:
1
因职工本人故意犯罪导致的伤亡;
2
因醉酒或者吸毒引发的伤亡(需有相关检测结果或法律认定);
3
职工自残或者自杀导致的伤亡(由相关部门出具结论证明)。
这些知识也要知道哦!
初工亡时间如何确定?
死亡时间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的死亡时间为依据,没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的死亡时间为依据。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这一规定解决了工亡认定中“时间节点模糊”的问题让相关待遇申领有了明确依据。
工伤认定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
这一调整大幅简化了工伤认定流程让职工维权更高效。
工伤认定一般以职工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双方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时,应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但建筑行业、服务业中常见的违法分包、个人挂靠情形,在认定工伤时并不以劳动关系的建立为前提,《意见(三)》第十条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
1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
2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意味着农民工等灵活就业群体即便遭遇层层转包也能直接向用工主体责任单位主张工伤权益维权壁垒被彻底打破。
待遇方面有什么新规定吗?
明确劳鉴等级变化时相关待遇调整
工伤职工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且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作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举例来说:
职工原鉴定为4级伤残复查后升级为3级从次月起可领取更高标准的伤残津贴但之前领取的一次性补助金无需退还或补差。
明确新发生费用有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四类:
01
整体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
02
部分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
03
整体职工仅参保登记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04
部分职工仅参保登记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这一规定尤其保障了部分未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让工伤保险制度更显公平
新规核心亮点总结
《意见(三)》的出台,既是对数字时代用工变革的适配,也是工伤保险制度的精准完善,核心亮点可概括为3点:
01
场景细化:
居家办公、上下班绕行等争议场景有了明确认定标准;
02
维权简化:
违法分包、劳动关系争议等维权壁垒被打破;
03
责任明晰:
工伤认定依据、待遇调整规则、单位责任边界均清晰界定。
对企业而言需规范居家办公管理、分包流程和参保手续从源头减少工伤争议。
至此工伤新规解读已全部结束
希望大家能够牢记文中各项判定标准
日常主动留存工作
通勤相关凭证
妥善维护自身劳动保障权益
企业也及时完善用工参保管理
减少工伤纠纷
共同筑牢权益保障网
来源:新塘镇党建办(宣传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增城区工伤预防宣传平台
编辑:六零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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