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投诉社保征缴机构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滞纳金,合法吗?

「法律解答」

符合特定情况,可以。

相信劳动者对这个结果惊呆了。因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滞纳金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但是,在特定情形下部分地方存在细微的司法酌量差异,认为倘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是劳动者原因造成的,那么基于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此予以惩戒,需要按过错承担部分责任。

例如广东。

在(2025)粤06民终1765号一案中,佛山中院认为“涉滞纳金属于因未依法按时缴纳社保费而产生的费用,该部分损失应由谁负担需结合双方对未依法按时缴纳社保费的过错进行认定。罗某林作为劳动者主动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欧某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明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却放任同意罗某林不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均存在过错,并因此导致在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过程中产生滞纳金,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滞纳金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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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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