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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污染是农村水环境治理的重点难点,大理州聚焦养殖行业突出环境问题,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从严查处偷排漏排、治污设施闲置、粪污乱堆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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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三起畜禽养殖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案释法、以案警示,督促养殖企业压实环保主体责任,自觉规范粪污、废水处置,严守生态环境底线。

典型案例一 :大理州弥渡县某种猪场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8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反映,某公司尾矿库排洪沟内有大量养殖废水流淌,经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排查发现,养殖废水来源于尾矿库上方的某种猪场。该种猪场使用抽水泵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通过PE管道分别抽排至周边果园、桉树地内,淤积于桉树地内的养殖废水顺山箐流淌至下方尾矿库排洪沟,沿排洪沟排入下游水体。

经对出液池、桉树地管道内、尾矿库排洪沟等关键点位进行采样分析,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出《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限值,对外部环境造成影响。

查处情况

经初步调查,该种猪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下一步将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案例启示

畜禽养殖活动与周边生态环境、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各类畜禽养殖经营主体若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极易污染周边人居环境,侵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进而引发邻里纠纷与各类社会矛盾。该种猪场的环境违法行为,暴露出部分畜禽养殖经营主体责任缺位等问题,给区域环境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本次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以案为鉴,为全市各类畜禽养殖经营主体敲响了警钟。各养殖单位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照环评批复要求常态化、规范化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完整规范记录设施运行、运维管理台账;严禁擅自闲置、停运治污处置设备,坚决杜绝经由林地、沟渠等途径偷排、直排养殖废水等违法行径。

典型案例二 :大理州巍山县某牧场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2日,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牧场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雨水排放口排放异常。经排查发现,该公司在从事养殖经营活动期间,利用黑色轮胎遮挡渗滤液收集井通往氧化塘的管道口,养殖场产生的废水(奶牛日粮制作区滴漏的废水及部分青贮窖渗滤液)未全部收集接入配套环保设施处理,而是放任其通过管道汇集至雨水观察井,流入厂区北侧雨水沟,进而沿厂界西南侧埋入地下的两根黑色塑料波纹管排入Ⅲ类河道水体。

经监测,排放至Ⅲ类河道水体的养殖废水不仅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也未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要求。该公司利用雨水管网直接排放养殖废水的行为不符合环评、批复及验收材料中所载明的养殖废水需综合利用,不得外排的处置方式,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下一步将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案例启示

推动企业环保主体责任落地,必须构建“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彻底告别“重生产、轻环保”的短视行为。企业应健全环保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与员工培训,将“绿色生产”内化为行动自觉。与此同时,针对“重生产、轻治污”的顽疾,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通过“罚款+行政拘留”的组合惩戒与“处罚到人”的追责机制,构建“企业担责、个人负责”的双重约束,有效破除环境违法侥幸心态,推动排污单位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从“被动治污”向“主动管污”深刻转变,助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提质升级、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典型案例三 :云龙县某养殖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大理州生态环境局云龙分局开展企业例行检查时,发现辖区某村社旁山沟河道内存在泛黄、浑浊且带有臭味、漂浮泡沫的异常流水。

执法人员溯源排查确认,污水来源于云龙某养殖有限公司环保区污水处理沉淀池。该沉淀池本用于存放、处理养殖废水,企业违规在池壁上部设置排水口,通过PVC管道将沉淀池上清液接入厂区外雨水沟,最终汇入大龙河、沘江流域。此外,经核查发现该公司固体废物处置不规范,未按要求使用曝晒池、堆粪间等配套设施,养殖干粪随意倾倒于厂区道路并形成淤积。经雨水冲刷后,粪水、粪污顺势流入雨水沟,最终外排至外部环境。

查处情况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下一步将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案例启示

针对畜禽养殖企业普遍重经济效益、漠视环保责任的行业通病,本案运用“罚款+行政拘留”双罚并举的处罚方式,重拳整治私设暗管排污的恶劣环境违法行径。为辖区全部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划定红线、敲响警钟,倒逼各主体严格依照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规定处置养殖废弃物,坚守养殖生产与生态保护同步推进的底线。本次执法同步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构建企业、个人双重惩戒机制,持续夯实生态环境全流程执法监管效能。

来源:大理州生态环境局

编辑:杨润婷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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