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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蓟州市场监管、天津新闻广播

8月19日,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发布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纵深推进食品安全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蓟州区市场监管局聚焦网络食品安全、保健食品护老提升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以案释法,以案警示,督促广大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天津市蓟州区XX食品有限公司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时,发现抖音账号:XX厂家、快手账号:XX麻酱鸡蛋厂家日常、微信视频号:XX源头工厂线上发布了含有“麻酱鸡蛋采用燕山红土腌制”的相关视频。经查,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生产、销售麻酱鸡蛋和饮料,在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3个线上平台有自媒体账号,自主运营使用,日常用于对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介绍和推广。当事人于2026年6月8日至6月11日期间分别在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中的公司账号内发布了“该公司生产的麻酱鸡蛋采用燕山红土腌制、并在视频里讲述了红土腌制的麻酱鸡蛋在味道、营养等方面的优点”的相关视频,经核实视频为摆拍视频且该公司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核准的麻酱鸡蛋生产工艺为水腌制,当事人不具备泥腌制麻酱鸡蛋工艺资质。当事人未生产销售过采用泥腌制工艺生产的麻酱鸡蛋,所发布的视频中的内容为不实信息,且已于2026年6月18日将三个账号中的相关视频删除,自2026年6月8日至6月18日期间共销售采用水腌制工艺生产的麻酱鸡蛋40箱,销售金额3348元。其上述行为符合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处是严厉打击网络销售食品虚假宣传的一例典型案件。涉事企业利用当前主流网络直播平台对“本地特色美食”麻酱鸡蛋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既侵害广大网络平台受众群体的合法权益,又拉低消费者对网购“区域特产食品”品质品牌的信任度,甚至影响“本地特色美食”麻酱鸡蛋行业的长远发展。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告诫全区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严格守法、诚信、合规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二:天津市蓟州区XX保健食品店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4日,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蓟州区XX保健食品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经营场所分为两层,店内摆放海之圣牌人参灵芝氨基酸口服液产品,经营者通过发放宣传单、到店领取小礼品的方式引流消费者,组织会销活动,并建立名为“一家亲(4)群6:30(东店)”的客户微信群。工作人员在微信群内、线下会销过程中,宣称该保健食品能够改善头疼、睡眠、膝盖疼痛、掉发等疾病治疗效果。

经核实,涉案产品为保健食品,备案保健功能仅为增强免疫力,当事人宣传的改善头疼、关节疼痛、防脱发等内容,无任何事实与科学依据。当事人共购进涉案产品24盒,售出6盒,进货价每盒109元,销售价每盒19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典型的养老保健食品会销虚假宣传案件。不法商家以小礼品吸引老年群体,通过线下宣讲、微信群传播的模式,擅自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混淆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功能边界,侵害老年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扰乱保健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三:天津市蓟州区XX饮品店对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案

案情介绍:2026年8月7日,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网络餐饮单位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天津市蓟州区XX饮品店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售卖含“桃胶”食品时,未提示说明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桃胶属于新食品原料,存在特殊食用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极易造成孕妇、婴幼儿等特殊人群误食,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健康安全权。本案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售卖含桃胶等有特殊食用要求原料的食品时,必须在网店醒目位置,清晰、完整、准确标注适宜及不适宜人群、食用限量等提示内容,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