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珠泉镇马托村,一条存在了几百年的历史公共通道,正在被一栋违法建筑彻底吞没。
2018年,通道上立起了柱子。2026年,这些柱子圈占的范围,已建成一栋带地下室和杂房的完整建筑。
八年,一条路被一栋杂房彻底堵死。郭红家和其他三户邻居,出不了门了。
政府来了,认定“问题属实”了,整改通知下了,限期15日拆了。然后呢?15日过了,违建没拆。劝导进行了,协商进行了,就是拆除没有进行。
这条路,还能回来吗?
一、一条通道,四户人家,被堵死的出路
据郭红反映及现场图片显示,马托村这条历史公共通道,是郭红家、郭某久家、郭某兵家、郭某成家以及许许多多村民等进出的通道。郭红提供的视频证据显示,至少四户居民必须经由这条通道通行,目前该通道已被一栋新建的杂房和地下室完全封堵。
郭红称,自家老宅位于街尾,父母均已年过七旬。“我一直在外地打工,父母年纪大了。以前出门走前门通道,几步就出去了,很方便。现在通道被封,两位老人只能从后门绕。后门出去是公路,走人没问题,但农村的红白喜事、亲戚来往都得走大门,现在大门完全没路了,根本出不去。”郭红说。
二、八年蚕食:从立柱圈占到杂房封顶
郭红提供的对比照片清晰记录了通道被逐步侵占的过程。
2018年之前,该通道畅通无阻。2018年,村民郭某召开始在通道上修建柱子,逐步圈占空间。
此后八年间,圈占不断推进——围墙立起来了,地下室挖出来了,杂房封顶了。每一步进展不大,但每一步都在推进。
2026年4月底至5月底,郭某召最终完成了地下室和杂房的封闭建设。整条历史公共通道,被彻底堵死。
从立柱圈占到杂房封顶,八年时间,一个公共通道被蚕食殆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郭某召在公共通道上修建地下室和杂房,是否取得了规划许可?如果没有,这栋建筑从一开始就不应该存在。
三、认定“属实”,下达“15日整改”
据“领导留言板”官方回复,珠泉镇政府此前已于2026年6月1日联合多部门实地核查,认定“反映人反映的问题属实”。核查当日,镇政府向违建户下达了限期15日内拆除的整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违规建房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责令恢复通道通行功能。
15日内拆除。法律文书白纸黑字。
然而,违建方郭某召“以所修建杂房未完全阻挡过道为由,拒绝配合拆除工作”。镇政府的选择是——继续“上门劝导”“开展思想教育和政策法规宣传”。
15日过去了。违建没有拆。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限期拆除的“限期”不是建议,是法定义务。15日早已届满,违法建筑不但没有消失,反而彻底封了顶。当法定的“限期”失去了时间含义,法律的强制性也就失去了依托。
四、程序走完,结果不变
我们来梳理这条“程序链”:
村民反映→政府核查→认定属实→下达整改通知→限期15日拆除→违建方拒绝→政府上门劝导→违建方再拒绝→政府再劝导……
每一步都有记录、有文件、有回复。程序链条看似完整。
但结果是什么?
八年了,通道从立柱到杂房封顶,郭红家和几户邻居的通道,彻底没了。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写得清清楚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授权了“强制拆除”。县政府可以、也应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但从2026年6月1日下达整改通知至今(8月24日),已过去两个多月。官方最新回复仍停留在“再次协商劝导”“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立案程序”的表述上,强制拆除程序尚未进入实质性阶段。
据郭红称,一位镇政府工作人员私下向他表示:“已经建好了,想拆基本没可能了。”
执法者自己都不相信执法能够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力,在实践中成了一纸空文。
五、追问:到底卡在了哪里?
第一问:直接责任人——
郭某召在历史公共通道上修建地下室和杂房,是否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如果没有,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凭什么在八年间将一个公共通道逐步占为己有?违法成本,到底有多低?
第二问:监督机关——
镇政府已经认定“问题属实”,已经下达“限期15日内拆除”的整改通知。整改通知的法律效力何在?“15日”早已届满,违法建筑为何依然屹立?当“责令拆除”变成“上门劝导”,行政执法是否已经被选择性放弃?选择性放弃的法律责任,由谁来承担?
第三问:制度设计——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写得清清楚楚——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强制拆除。既然有法可依,为何从整改通知下达至今(已过去两个多月),强制拆除程序从未进入实质性阶段?如果每一个“15日”之后都是另一个“15日”,法律的强制性到底在哪里?
第四问:法治底线——
违法者理直气壮地说“没有完全阻挡”,四户人家却被堵得无路可走。《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通行权,法律写得明明白白。可当一轮又一轮的“劝导”走完,郭红一家依然被堵在原地,这条法律对他们来说,又意味着什么?
六、他们还在等,他们相信
郭红以及郭某久、郭某兵、郭某成几户邻居。
八年来,他们看着通道被一点点侵占,看着柱子变成围墙,围墙变成地下室,地下室变成杂房。
他们反映、等待、再反映、再等待。通道越来越窄,最终彻底消失。违法者越来越理直气壮,最终“建好了,拆不了了”。
但郭红依然相信——法律写在那里,事实摆在那里,正义不应该被“无限劝导”耗尽。他为自己一家讨说法,也是在为几户邻居、为公共通道不被私占的底线在坚持。
法条还是那些法条,为何违法者越来越理直气壮?
程序还是那些程序,为何正义成了“无限续杯”?
说好的“15日”,为何变成了“无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依然有效。《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依然有效。法律从来没有失效。
郭红只想要一个结果:家门口那条被占的路,能够恢复通行。政府的整改通知已经下了,违法事实已经认定了,他要的只是那份通知落到实处。
他也请郴州市人民政府、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能够看到这件事——当一个基层政府的“责令拆除”在实践中演变为“无限劝导”,上位监督应当及时介入。
八年了,郭红几户人家的通道,还在那里堵着。而违法建筑,还在那里。
“15日”不应该是“无期”的同义词。
八年,几根柱子圈占的地盘上,一栋杂房封了顶。这条路,是建在法治的盲区上的。郭红还在等,这条路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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