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法委员履职能力问题调查报告

碧翰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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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是国家治理的最末端,也是服务群众的最前沿,乡镇街道政法委员作为这一关键层级的重要力量,其履职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基层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能否落到实处。

一:政法委员自身能力手段有限。

一是兼职情况普遍。调研发现,绝大部分乡镇街道均未设立专职政法委员,一般都由武装部长兼任。从实际工作来看,武装部长一般要求年轻化,而政法委员却需要有深厚的群众工作经验,两者兼任其实存在一定矛盾。

某县委政法委政工室主任反映,政法委员与武装部长“一肩挑”现象普遍,队伍的年轻化一定程度带来履职能力弱化,如果要兼任,一般由党工委副书记兼任较为合适。

二是专业素养有待提升。在乡镇街道分管政法工作的负责人当中,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很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尚显不足。

某县政法委干部反映,年轻政法委员普遍存在专业能力和政法工作经验欠缺的问题,统筹协调、舆情处置、群众工作经验不足。

三是业务培训仍需加强。部分政法委员在面对复杂矛盾纠纷时,习惯于依靠传统经验处理,缺乏与时俱进多角度协调处理问题的能力,需要加强业务培训。且部分政法委员提出,当前培训内容与基层实践需求的契合度有待提高,希望加强与公检法系统的同堂实训,以提升复杂利益纠纷调解能力。

二:统筹协调机制不健全。

一是制度保障尚未完善。虽然上级明确了乡镇街道政法委员统筹基层政法工作的职责,但在基层缺乏针对性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操作流程等方面未形成明确规范,工作缺乏常态化、规范化的运行依据。

二是统筹权威性不足。乡镇街道综治办、稳定办等实体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撤销后,政法委员缺乏有效的协调调度的制度抓手,在调度资源、联动部门时受限于职级差异而难以有效履职。

例如,某镇政法委员在调处某村村民宅基地纠纷时,因需协调该村分管多项工作的镇人大主席(正科级),被以“副科不能调度正科”为由拒绝,最终依赖党委临时授权才得以推动。

三是跨部门协同机制未有效建立。乡镇层面缺乏高协同性的政法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和联动流程,政法委员在推动综治、信访、司法、公安等力量时,往往依赖个人沟通协调而非制度性协作,影响复杂矛盾和重大风险的响应效率。

三:社会风险防控与矛盾化解难度持续加大。

一是基层矛盾纠纷基数大、类型复杂。根据某市司法局数据统计,平均每个乡镇街道年处理矛盾纠纷量近400件。土地权属、婚恋家庭、经济纠纷、邻里关系等传统矛盾化解难度大、易反复。

例如,某县因居民安装光伏设备引发邻里辐射担忧,经村级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再度反悔、拒绝履行,反映出纠纷调解结果稳定性不足。

二是信访维稳任务重、化解难。信访案件多属历史遗留、政策衔接、利益纷争和法律程序等多元因素交织的复杂问题,单纯依靠法律手段难以彻底解决。同时,特殊人群服务管理、重点场所安全防控及重要节点维稳等任务叠加,进一步加剧基层工作负荷。

三是问责压力突出、容错空间不足。一旦出现维稳疏漏,上级对乡镇街道的问责往往泛化,而相应的容错纠错机制尚不完善。

部分信访人存在“以访施压、以访谋利”的心态,基层单位既难以满足其不合理诉求,又无法承受“花钱买平安”带来的经济负担、审计纪律风险,陷入“两难”境地。

四:激励政法委员履职担当机制有欠缺。

一是选拔任用机制衔接不畅。有的地方在选任政法委员过程中,未充分落实政法委的初审把关作用,组织部门未全面征求乡镇党委和同级政法委意见,导致人选专业匹配度与履职能力存在差异,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升。

二是经费保障不足。当前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相关经费来源包括维稳预备金、诉源治理及人民调解等,但资金总体额度有限。同时,信访维稳工作中垫资情况普遍,缺乏明确报销渠道,政法工作津贴没有落实,严重影响工作积极性。

例如,有政法委员反映前后两任共垫付接访费用数万元,均难以通过合规渠道报销。

三是正向激励机制尚未系统建立。目前,大部分地区没有开展优秀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评选表彰,未设立专门荣誉奖项;在平安建设考核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其政法委员也较少获得实质性奖励,不利于有效激发履职主动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