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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医生好意施救反被告?法院:善意不应被苛责!
近日,一名患者因身体不适到诊所就诊后昏迷,医生紧急采取救治措施并拨打120,最终患者转危为安。
事后,患者却以“延误救治、诊疗有过错”为由起诉诊所及医生,索赔2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医生的善意救治行为不应被苛责,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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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蔡某因头晕、心跳过速到康某经营的小型诊所就诊。康某检查后初步判断为中风征兆,立即安排护士协助喂服救心丸,并对人中进行针灸,10分钟内即拨打120,从患者进诊所到救护车接离,总耗时仅20多分钟。因事发紧急,诊所未收取任何费用。
事后,蔡某以康某未及时提供病历、延误救治、诊疗有过错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委托鉴定及咨询医生后,无法认定康某的救治措施与患者病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亦无法认定康某在诊疗中存在过错。康某在病历补记上的程序瑕疵,法院认为属于“形式瑕疵”,不等同于“医疗过错”,且在分秒必争的紧急抢救中,抢救生命优先于书写文书。
法院指出,蔡某的病症超出诊所处理能力,康某本可仅拨打120而不施救,但其仍基于主观善意采取了紧急救治措施。若因医疗管理规范中的细微瑕疵就让善意施救者承担巨额赔偿,是对“敬佑生命、救死扶伤”职业精神的伤害。善意不应被苛责,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来 源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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