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业究竟是服务业还是专业领域,教师究竟是服务人员还是专业技术人员?这一争议由来已久。近日,一则招聘公告让这个老问题以新的方式浮出水面。
东莞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发布招聘公告,面向社会招聘课时服务人员,派驻至南城街道教育管理中心下辖公办学校工作。综合年薪8.7万元至12.4万元,需要参与早读、晚自习及其他教育辅助工作。有专家解读,此类岗位与临聘教师、合同教师类似,是应对阶段性师资短缺的应急之举。
在教师编制整体紧张的背景下,临聘教师等用工形式的存在不难理解,但将这类人员称为“课时服务人员”却令人费解。既然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为什么不用“教师”称谓而另起名称?这种命名上的刻意切割,难免让人猜测是否在招聘阶段就将其与教师身份做制度性区分,以便履约期间削减待遇、合约到期后顺利解聘?
如果说名称争议只是表象,那么更深层的问题则在于这种命名方式折射出对教师职业属性的误读。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教育行业确实被归入服务业范畴,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将教师等同为普通商业服务人员。市场化服务业的核心逻辑是客户至上,评价标准围绕客户满意度展开。但教师承担着为社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职责,提供的是强公益属性的公共教育服务,需要对学生的长期成长、人格塑造和价值观养成负责,不能用“客户打分”的单一标准评判教育质量。与此同时,教师是国家明确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要经过系统的教育训练并取得教师资格证,在教学过程中拥有专业自主判断权。将教师替换为“服务人员”的称谓,本质上是在消解教师的职业尊严。试想,当课时服务人员与学生、家长打交道时,该如何自称,是老师还是服务员?如果家长形成了“他们就是服务员”的认识,家校之间的平等关系又从何谈起?
更值得警惕的是“课时”二字对教师职责的窄化。
课堂的确是教育教学的主阵地,但一节高质量的课,背后是无法精确计量的备课磨课、学情分析、作业批改与针对性辅导。除此之外,班级日常管理、家校沟通协调、学生安全守护都是教师职责所在。用“课时”定义教师岗位,与用“种地”定义农民、用“看摊”定义商户同样荒谬。
这种定义方式天然会制造管理矛盾,当学校要求教师完成课时之外的工作时,“我是课时服务人员,非课时工作凭什么要求我工作”的争议必然发生。更大的隐忧在于这种称谓正在为某些社会偏见提供佐证。当下不少舆论片面强调“教师一天上课不到3节”,制造教师群体与社会公众的对立,而“课时服务人员”的说法恰恰在制度层面认可了“教师的工作只等于上课”的错误认知。
这种做法还触及了法律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并赋予教师教育教学、获取报酬、带薪休假、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那些被称作“课时服务人员”的劳动者,实际从事的正是教育教学工作,理应被承认为教师。因为编制缺失而剥夺其教师身份,既不符合立法精神,也有违权利保障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派遣劳动者,其中临时性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而公办学校教学岗位全年存在、连续运转,将教师用工纳入劳务派遣框架,本身就触碰了法治红线。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教师是教育事业的第一资源。当地相关部门应及时纠偏,摒弃身份切割、降责降权的功利化思维。如果确需聘用非在编教师,不妨大大方方使用“临聘教师”“合同制教师”等名称,还他们一个“教师”名分,并依据教师法保障其正当权利。同时可设定合理的考核细则,明确优秀人员在今后正式招聘中享有一定的倾斜政策,让他们心无旁骛地开展工作、积累经验,成为学校发展的新生力量。
说到底,叫什么名字不只是名字本身的问题。“课时服务人员”这个称谓,挑战的是社会对教师职业的基本认知与尊重。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首先要从承认每一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都是“教师”开始。
(作者单位系四川省剑阁县金仙小学校)
《中国教师报》2026年08月26日第3版
作者:张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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