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长安网)

转自:中国长安网

“哗啦!哗啦!”一尾又一尾鱼儿跃入水中,溅起朵朵晶莹的水花。

日前,在第四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联合区人民检察院,在汉江海事码头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专项增殖放流活动,现场投放本土珍稀鱼苗17.4万尾。

活动现场同步开展沉浸式普法宣讲,面向沿线群众、渔业从业者细致解读非法捕捞对应的法律责任与流域生态修复法定义务,清晰传递“损害担责、修复优先”的绿色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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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处长江中游河段,是长江干流与其最大支流汉江交汇处的核心城市。

为守护好一江碧水,武汉两级法院打造环境资源“四合一”审执格局,近三年审结案件1300余件,累计增殖放流鱼苗1100余万尾、补植复绿2万余株,以法治力量让绿水青山可触可感。

创新机制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判决是起点,修复才是目标。如何让“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真正落地生根、入江见绿?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机制创新入手,将环境资源案件原有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机制拓展至执行环节,实现案件归口办理,打造“四合一”格局。

“这要求法官在依法裁判的同时,全程督促生态修复责任落地,并联合相关行政部门及专业机构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验收,形成‘审判—执行—修复—验收’的完整闭环。”武汉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说。

机制落地,效果如何?

汉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案中,被告人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责令其增殖放流完成生态修复。

近日,该案督促执行暨增殖放流活动顺利开展,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共同监督与见证下,1万余尾鱼苗跃入江河中。当“捕鱼者”转为“放鱼人”,一纸判决的“下文”,正化作江河湖岸的盎然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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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护不止于事后修复,更重在事前防范。

武汉法院坚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理念,通过巡回审判、现场普法、司法建议等方式,让保护关口前移,积极推动构建政府、司法、公众多元共治的生态保护大格局。

补植复绿

如何让受伤的生态实现“系统重生”,并释放出其内在的活力与价值?

武汉天兴洲大桥公园里的紫薇林给出了答案。

几年前,胡某某雇佣张某某、熊某某在江滩盗伐防浪林垂柳,被水上警方当场抓获。为弥合被撕开的“绿色缺口”,硚口区人民法院将目光投向生态修复——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三名被告共同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7万余元,专项用于案发地的补植复绿。

判决落地,修复启幕。

为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专款专用、落到实处,硚口区法院会同区人民检察院、园林部门,在严格遵循“原地补种为原则、原地不宜则异地补种”专业规范的基础上,经实地勘察与方案论证,最终选址案发地附近的天兴洲大桥公园,实施补植复绿——移栽紫薇树苗,种成一片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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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天兴洲大桥公园西侧,新栽的紫薇林与早前补种的樱花林相伴而生,这片江畔新景,既是市民游憩的好去处,也是法治教育与生态研学的“活教材”。

当岸线新绿沿着法治足迹悄然蔓延,一条护航“绿水青山”变为“金山银山”的通道,在司法实践中越走越宽。

替代修复

在“双碳”(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引领下,环境资源审判方式也在悄然升级。

去年清明前夕,李某祭祖时不慎引发山火。案件进入民事公益诉讼阶段后,一个现实难题摆在法官面前:专业评估认定,过火区域水源供给不足,加之山火影响,土壤厚度及有机质含量较低,区域保水能力较弱,造林养护难度较大。

面对现实困难,武汉中院深入研判替代修复的可行性,法官统筹考量环境要素的复杂性与生态修复的有效性,精准锁定最佳修复方式: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这一方案,既科学弥补了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又精准契合了“双碳”战略方向。

今年初,在武汉中院主持调解下,李某自愿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随后,李某委托专业机构认购并注销500吨湖北省碳排放权配额,替代履行毁林生态修复责任。

探索不止于此。武汉法院还审结多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研究以企业环保技术改造费用抵扣环境损失,引导污染主体从“末端赔付”转向“源头治理”,实现环境保护与产业升级的双赢。

武汉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两级法院将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为契机,把修复优先、系统治理的理念转化为“审判—执行—修复—验收”的司法实景,以法治之力守护江城山青水绿、万物竞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