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21时许,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北大街派出所接张某某、钱某某报警求助,称手机遗失在出租车上。民警到场后,帮助二人联系到出租车司机,并约定将手机送回,该警情处置完毕。
随后,司机将手机送到约定地点,张某某、钱某某却以司机接听电话不及时为借口,借酒滋事殴打司机。民警再次出警处置时,二人辱骂、推搡民警,抗拒执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经查,张某某、钱某某分别实施了寻衅滋事和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两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二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各处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对滋事殴打他人、阻碍执行职务等
挑战执法权威行为
公安机关坚持“零容忍”
依法从严查处
来源|阳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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