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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海南省琼海市阳江镇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刊发一篇《邻里纠纷调解案例(四)》,分为“摘要”“关键词”和“案情简介”等。

该文在“案情简介”中称,自2020年起,阳江镇某村村民李某以举报等方式反映村委会公款购买香烟以及父亲摔倒无人搀扶等问题,因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满意,他持续维权成为“钉子户”。

为及时、高效、妥善化解群众利益诉求,阳江镇综治中心受理该案件后,镇党委书记李某某带队开展调解工作。

文章还称,李某某书记十分关心李某的生产发展情况,在产业方面给予他指导和支持。

为帮助李某发展产业,李书记多次自掏腰包从家乡儋州市购买黄皮青苗、沉香苗帮助其发展产业,以情动人,以理服人,成功化解了李某沉积多年的积怨,他对李某某书记表示衷心感谢,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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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李某认为,文章编造他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并非他的真实意愿,还将他依法维权形容为“钉子户”, 他要求镇政府书面赔礼道歉被拒。

对质疑,镇政府回应称系概括性文学加工表述。建议李某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司法途径主张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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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3日晚,海南省琼海市阳江镇人民政府发布情况通报称,该推文在帮扶情节方面与客观事实存在偏差;文中使用的“钉子户”称谓亦属不当。

已第一时间对相关文章予以删除,并于今日当面向当事人诚恳致歉。

同时,对撰稿人及时任分管领导予以批评教育,责成其向镇党委作出深刻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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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是给领导写的歌功颂德的表扬稿,结果没想到引发舆情,而且拍马拍到了驴屁股。

更好笑的是,书记没承担责任,反而是撰稿人及时任分管领导向镇党委作出深刻检讨。

这可不可以理解成责任人向书记作检讨,文章不慎给书记带来了麻烦。

责任,不能这样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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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还是写作者不懂法律。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文明执法直接塑造着执法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粗暴、简单、不文明的执法行为会严重损害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反之,会提升执法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

文明执法并非仅仅是外在的言行要求,更是执法人员内在职业素养与法治信仰的体现。它要求执法人员具备基本的职业良知,在执法中践行公平公正原则,排除权力、人情等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文明执法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这一有机整体中不可或缺的“温度”与“形象”。其重要性在于,它通过尊重人格尊严、体现人文关怀、强化服务意识,将冷冰冰的法律条文转化为有温度的正义实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其中,严格是执法基本要求,规范是执法行为准则,公正是执法价值取向,文明是执法职业素养。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参见王学堂编著《行政执法全流程实务操作与案例指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6年9月)第103-104页。

2026年9月5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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