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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与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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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在包头市开展工作期间发现:包头市昆都仑区幸福里小区3部在用电梯,自2019年起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未进行定期检验。

电梯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未进行定期检验,7年多一直在用,这事想想都有点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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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电梯是特种设备,事关公众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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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有关规定,该问题被依法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相关部门认为:幸福里小区所在的沼潭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对沼潭街道办事处拟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由纪检部门对相关监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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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岂不是冤有头债有主,有问题就找政府?

答案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梯使用单位: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第八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电梯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电梯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合法性值得商榷。

主要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 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无权限制定这样的规章、以及出台这样的规定。

如果再结合第八十六条,那街道办主任就要承担使用单位责任,这样的规定显然与职权法定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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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法定原则的核心要求: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依据、程序均需严格依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设定法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权限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0—14条)。例如,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如行政拘留)。

主体法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19条)。

依据法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不得依据规范性文件擅自创设处罚(《行政处罚法》第4条)。

程序法定: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如调查、告知、听证、送达等),违反程序可能导致处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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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王学堂编著《行政执法全流程实务操作与案例指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6年9月)第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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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很重要,但把责任放在乡镇和街道办,不是不可以,就是用部门规章不能来设定,至少要有法律依据才行。

2026年9月6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