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

开学季普法

与法同行丨购课要退费,合同条款别忽略

薄晨棣

退费问题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家长为孩子购买了培训课程,后反馈孩子不喜欢课程内容,家长能否要求退费?人民网梳理了相关案件,以示提醒。

案情简介

易先生诉称,2022年4月,其为孩子购买某公司提供的美育课及素养课,并支付6198元;2022年11月,其再次为孩子购买了博文课,并支付7097元。试听相关课程后,孩子反馈不喜欢该课程及老师,老师讲的内容超过了孩子的理解能力,便终止上述课程的学习。2025年10月,其向某公司申请将购买的课程包中未听课程费用做退费处理,某公司不予退费,故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未听课程费2767.83元。

某公司辩称,易先生在2022年4月下单购买了美育课及素养课,已全部观看完毕,2022年11月再次下单购买了博文课,某公司已将全部课程视频交付易先生,部分课程有效期已经届满。易先生已经观看大部分视频,易先生主张孩子试听课程后不喜欢课程、超过理解能力明显与事实不符,故不同意退还课程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易先生支付6198元购买某公司的美育课及素养课课程,课程有效期均至2025年12月31日。双方确认课程已全部观看完毕,完课率100%。2022年11月,易先生支付7097元购买某公司的博文课课程,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课程完课率为61%。

《售后政策》退款一般规则列明:“针对直播课程,除本政策另有约定外,用户购课后,在课程正式开课前可随时申请全款退款;在开课后用户申请退费,按照已开课进度按比例进行退费,退款金额=实付金额-实付金额/总课次*已开课课次-随课物料/附赠商品、服务价值对应费用。针对录播课程,用户购课后,按照用户听课进度按比例进行退费。”

庭审中,易先生表示案涉课程实际为录播课,并非直播课,认为案涉课程时长过长,不符合儿童青少年用眼健康规范,主张其子女因长期看电子产品视力下降,要求退款。某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其所提供课程为直播课程而非录播课程,直播课程同时开通了视频回看功能,关于易先生子女视力下降与其提供的课程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易先生给付服务费后,某公司已经依约交付全部课程。易先生虽提供其孩子视力降低的初步证据,但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易先生未继续提供证据证明其子视力降低与涉案课程直接联系,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双方对已看课程部分无异议,易先生认为某公司提供的课程为录播课,但其提交的《课程报告》载明课程类型为直播课,在某公司就案涉课程为直播课作出合理解释后,易先生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对原告易先生主张课程为录播课一节,不予采信。易先生未提供符合退款条款的相应证据,且某公司亦未作出退款承诺,在无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易先生主张某公司退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易先生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教育培训合同订立后,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各自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时,退费问题是双方争议焦点。

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判决退费应当有事实与法律规定支撑。常见退费类型包括:因合同解除导致退费;教育培训机构违约导致退费;因附条件条款约定退费。

法官提醒,无论哪种情形主张退费,学员应留存相应证据。证据应当反映出双方合同关系、付款情况、请求权基础等基础事实,若因证据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退费条款,学员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及因诉讼引发的相应费用。(综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整理,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