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初,申请执行人只能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请求执行。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就需要尝试其他途径以最大程度实现债权。其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就是一条重要的实现债权路径。本期,我们梳理了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形和注意事项,以期帮助读者解决具体实务问题。
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独资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为被执行人?
执行追加被执行人严格法定、禁止类推适用。被执行人独资设立、实际控制全资持股的公司,属于独立法人主体。司法核心规则: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公司股权,但绝对不得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无任何例外突破情形。
裁判要旨
1.追加主体法定原则: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仅能依据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法定情形,法院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创设追加情形。
2.股权执行与主体追加严格区分:法院有权冻结、拍卖、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公司股权、投资权益,用于清偿债务;但该执行措施不等于、也不包含追加目标公司为被执行人。
3.法人独立人格绝对保护:即便被执行人是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全资出资人、股权代持实际权利人,目标公司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因股东个人债务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4.无追责穿透情形:现行执行追加规则中,仅可追加瑕疵出资、抽逃出资、人格混同的股东,不存在可以追加股东所设、所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案情简介
1. 生效债权确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股权权益转让纠纷,经最高院终审判决,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亿余元款项。
2. 强制执行立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3. 追加申请事由: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查实,被执行人通过他人代持方式,实际全资持有、控制某投资公司,该公司为被执行人实质独资企业,据此申请追加该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
4. 法院查明事实:生效裁判已认定被执行人系案涉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百分百权益持有人;工商登记显示公司为法人独资,股权存在代持结构。执行法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对应的全部股权及分红收益。
5. 两级裁判结果:执行法院裁定驳回追加申请;申请执行人不服复议,最高院终审驳回复议请求,维持原裁定,明确禁止追加实际控制的公司为被执行人。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复60号
裁判要点及思路
1.严格恪守追加法定边界
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必须有明确法定依据,现行司法解释仅规定追加瑕疵出资、人格混同等股东情形,无任何条款允许追加被执行人投资、控制的公司,法院无权突破法定范围追加主体。
2.区分股权处置与主体追责
执行规定中关于冻结、转让被执行人股权、投资权益的条款,是对股东个人财产的执行措施,目的是变现股东资产偿债,并非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追究公司责任,不能作为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依据。
3.实际控制不产生追加效力
即便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是公司实际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权益百分百持有人,公司依然具备独立法人财产与独立人格。股东个人债务,不能穿透由公司承担,禁止以实际控制为由变相突破法人独立制度。
4.债权人救济路径合法限定
债权人的合法救济途径为: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持有的公司股权、收取分红收益,无需、也不能通过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实现债权。股权权属、代持争议可通过案外人异议程序另行审查,不影响追加规则适用。
实务要点总结
1. 债权人维权实务边界
股东欠债,只能执行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分红、投资权益,绝对不能直接追加目标公司为被执行人。切勿混淆“执行股权”与“追责公司主体”两个法律路径,避免无效诉讼、复议。
2. 执行法院裁判尺度
执行程序坚持形式审查、法定追加原则,不做实质性人格穿透裁判。公司是否为被执行人实质独资、是否被实际控制,均不构成追加理由,穿透追责仅能通过实体诉讼解决,不属于执行程序受理范围。
3. 企业风控合规要点
个人股东负债不会牵连其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公司独立财产可有效隔离股东个人债务风险,法人独立人格在执行程序中得到严格保护。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4.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九、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5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实务结论
执行程序中严禁追加被执行人独资、实际控制的公司为被执行人。无论被执行人是否百分百持股、是否实际控制公司、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法院仅可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股权及投资权益,不得突破法定追加情形、穿透追究公司责任。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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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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