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办贷款,把自己的银行卡、手机、U盾打包寄给别人,能出什么事?今天要讲的这起案件,当事人就是这么干的。结果,他的银行卡成了诈骗分子转移资金的“通道”,有人被骗的钱转进了他的账户。检察院不起诉,但法院判他赔了70%。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2022年8月30日,张某遭遇网络诈骗,通过手机银行向付某某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转账36800元。发现被骗后,张某第二天就向当地公安局报了案。
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查到了付某某。原来,付某某为了办理贷款,在微信上联系了一个叫“专业贷款小黄”的人。对方要求他办理银行卡提额、U盾、准备手机、下载手机银行,然后把银行卡、手机、U盾等物品邮寄过去。付某某照做了。
他的两张银行卡异常入账共计204万余元,已查实涉诈金额37万余元。
案子移送到检察院后,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认定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
张某的钱追不回来,于是把付某某诉讼至榆阳法院,要求返还36800元。
法院怎么判?
这个案子有两个关键问题:
第一,付某某构成不当得利吗?
张某认为,钱转到了付某某账户,他就该还。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
本案中,张某确实受了损失,钱也确实转到了付某某账户。但张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付某某实际控制、占有、使用了这笔钱。而且,张某的损失是网络诈骗行为直接导致的,与付某某取得款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当得利不成立。
第二,付某某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吗?
当然不是。
法院指出,付某某为了办理贷款,把银行卡、手机、U盾邮寄给案外人,这个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客观上为诈骗分子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增加了资金追索的难度。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考虑付某某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兼顾公平原则,法院酌情确定付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25760元。
法院判决:被告付某某向原告张某赔偿2576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郡划重点
这个案子说透了三件事:
第一,银行卡不是“想借就借”的东西。
银行卡、手机卡、U盾,这些看似普通的物品,一旦落到诈骗分子手里,就成了转移赃款、洗钱的工具。你以为只是帮个忙、办个贷款,实际上可能成了犯罪链条上的一环。出借、出售、出租银行卡,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第二,不构成犯罪,不等于没有责任。
付某某因为主观故意证据不足,检察院不起诉。但不起诉不等于没责任。他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客观上帮了诈骗分子,法院照样判他赔钱。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两码事,刑事上不追责,民事上照样要担责。
第三,被骗的钱,不一定都能追回来。
张某被骗了36800元,法院判付某某赔25760元,剩下的10000多元,她得自己承担。为什么?因为她的损失是诈骗行为直接导致的,付某某只是“帮凶”,不是直接侵权人。这也提醒大家,遇到转账、汇款,多留个心眼,别等钱转出去了才后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小郡解读:这条是不当得利的规定。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四个条件: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本案中,张某的损失是诈骗行为直接导致的,与付某某取得款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小郡解读:这两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了付某某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兼顾公平原则,最终确定他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供 稿 | 张陌桐 刘欣悦
编 辑 | 尤乙焱
责 编 | 张陌桐
初 审 | 宋沅霖
审 核 | 郭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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