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划一个前提:假药案件属于民生类案件,检察机关对相对不起诉历来从严把握,不是退赃认罪就能拿到不起诉。即便拿到不起诉决定,检察院仍可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刑衔接的风险要提前跟当事人讲透。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法定不起诉)、第177条第2款(酌定不起诉)、第175条第4款(存疑不起诉);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号);《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三条不起诉路径按优先级排序:先打法定不起诉(否定构罪,最优,无案底),再打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实务高频),最后才考虑酌定不起诉(情节轻微,门槛最高)。

一、法定不起诉:从根本上否定构罪

法定不起诉的核心是论证不满足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存在犯罪事实。一旦成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没有案底。

第一个突破口:否定"假药"定性。

先确认假药认定主体是否合法。

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假药的认定主体是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只能对药品成分、含量做技术鉴定,不能直接出具"属于假药"的法律定性意见。实务中大量案件的认定文书主体就有问题,这是打掉定性的第一道关。

再核查抽样、封样、送检全流程。

对照《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逐条比对:抽样人员是否不少于2人、是否出示执法证件;抽样是否在被抽样单位存放药品的现场进行;抽样量是否超过检验所需3倍;封条是否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双方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检材同一性存疑、有污染可能、抽样笔录不规范的,认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严格区分假药与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边界。

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后,删除了"按假药论处"的大部分情形,"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品"不再直接按假药论处,而是归入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调整范围,且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入罪。实践中很多案件仍是旧法思维惯性定性,辩护时要明确指出:药品本身成分真实、质量合格,仅缺失国内审批手续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至多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两罪量刑差距巨大,这一步定性辩护直接决定案件量级。

核查药品是否真实有效、有无危害人体健康的实质风险。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98条,假药只有四种法定情形: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不是这四种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假药。

关于民间配方药的出罪论证要谨慎,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能不按犯罪处理:一是针对特定人、基于个性化需求配制,不是面向不特定公众销售;二是有传统习用基础或医师处方依据,不是凭空自创。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论证时不要把话说满。

第二个突破口:否定主观明知。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罪。两高司法解释列明了推定明知的情形,但推定允许反证推翻。辩护要靠客观证据说话,不能只依赖当事人口头辩解。

常用反证方向:进货渠道外观正规、价格无明显异常;留存了完整的采购票据和供应商资质;没有隐匿销毁记录、没有逃避监管行为;有证据证明已尽到普通人合理核查义务,确实无法识别是假药。

底层员工(分拣、打包、配送)出罪空间较大:不参与利润分成、不拿高额报酬、仅领取固定工资、对药品属性不知情的,应当否定其犯罪故意。

第三个突破口:主体、行为本身不属于刑法评价范围。

自用、少量代购,仅收取工本费,不用于牟利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少量""工本费"的认定要结合具体案情,不能泛泛而谈。

二、存疑不起诉:证据链断裂,达不到起诉标准

存疑不起诉是实务中最高频的不起诉路径。假药案件高度依赖药品认定文书、抽样笔录、鉴定意见、进销货链条、金额审计,任一关键证据断裂,都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争取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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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证据断裂点:

药品认定程序严重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一点和法定不起诉的假药定性辩护有交叉,但存疑不起诉的论证标准更低——不需要彻底否定假药定性,只要证明认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结论存疑即可。

无法证明涉案药品是嫌疑人生产或销售。扣押清单、物流记录、交易流水之间对不上,物证来源链条断裂的,直接动摇客观要件。

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审计报告存在重大瑕疵。比如审计依据的是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而非原始凭证、审计机构不具备司法会计鉴定资质、流水与涉案药品无法一一对应、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混同未作区分。打掉审计报告,量刑基础直接丧失。

主观明知只有孤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比如只有同案犯口供,没有客观行为证据佐证;或者只有当事人曾经的供述,之后翻供且无其他证据支撑。

经过一次或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关键事实仍然无法查清。这是存疑不起诉的法定条件,退查后证据仍不足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注意:存疑不起诉不等于无罪。后续侦查取得新证据的,检察院可以重新移送起诉。拿到存疑不起诉决定后,要跟当事人讲清楚后续风险。

三、酌定不起诉:构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食药环案件历来从严,酌定不起诉门槛较高,适用空间较窄。

争取酌定不起诉,需要全部从轻情节叠加,且无从重情节。常用从轻情节包括:

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自首或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

涉案货值、违法所得较低;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没有延误诊治。

不是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作案;不涉及孕产妇、婴幼儿、急救药、注射剂、麻精药品等从重情形。

积极消除危害后果,主动召回药品;取得被害人谅解;公益损害修复到位。

底层务工人员,仅领取固定工资,不参与决策、不参与利润分成。

以下情形一般无法酌定不起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多次同类行政处罚的;面向危重病人、儿童群体的;药品为注射剂、急救药的;医疗机构人员售药的;以医保骗保药品转手销售的。

四、审查起诉阶段实操动作清单

黄金时间:案件受理后10天内,检察官还没形成起诉意见之前,完成阅卷并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审查起诉期限一般1个月,可延长15天,退查一次1个月、回来重新计算期限,时间窗口要卡准。

证据专项质证:不要把所有问题揉在一份意见书里,要单独对药品认定意见、抽样送检程序、审计报告分别出具专项质证意见,逐一指出程序瑕疵和实体问题。这样检察官更容易把你的意见转给技术部门或退回侦查机关核实。

固定从宽证据:退赃凭证、药品召回记录、被害人谅解书,这些要主动收集提交,不要等检察院来找。

认罪认罚谈判要有策略。不起诉的认罪认罚,要在具结书沟通时写明辩护意见,不要盲目认可全部事实与金额——尤其是定性有争议、金额有水分的案件,一旦在具结书上全盘认可,后续再想争取不起诉就被自己堵死了。正确的做法是:认可基本事实 + 对定性和金额保留辩护意见 + 明确表达愿意接受处罚的态度。

重大案件可申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申请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听证程序虽然不常用,但对于民生类案件,引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有时能推动检察机关作出更稳妥的不起诉决定。

提前预判行刑衔接。即便拿到不起诉决定,市场监管部门依然可以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从业禁止等行政处罚。刑事结案不代表行政责任豁免,要提前和当事人释明,避免预期落差。

另外一个容易忽略的风险: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有明确被害人的假药案件,即使拿到不起诉,也不能算完全结案。

五、容易踩坑的五个误区

误区一:认罪认罚就一定能不起诉。假药案件从严把握,认罪认罚只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有从重情节的案件,即使认罪认罚,检察院依然会起诉。

误区二:退钱就可以不起诉。有危害后果、有从重情节的,即便全额退赃,也很难拿到不起诉。退赃是量刑情节,不是出罪理由。

误区三:鉴定文书写了假药就一定构罪。鉴定文书程序违法、检材来源不清、认定主体不合法的,鉴定意见可以排除,罪名根基直接崩塌。

误区四:不起诉等于没有任何处罚。刑事程序结案了,行政责任独立评价,罚款、没收、从业禁止都可能跟上。

误区五:存疑不起诉就是彻底没事了。存疑不起诉只是证据不足的阶段性结论,后续侦查取得新证据的,可以重新移送起诉。

一句话总结:假药案件争取不起诉,优先打定性与主观明知走法定不起诉;其次打证据链瑕疵走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仅适用于无危害、金额低、初犯、无从重情节的窄范围案件。

辩护策略不是问题越多越好,而是找准承重柱,集中火力精准一击。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安徽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荣誉奖项:

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亳州市律师协会论文比赛一等奖;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金亚太律所成立30周年拓荒功勋奖,长三角刑辩三百人才工程"杰出表现奖"……

专业研修:

中国人民大学9·11刑辩高级研修班第七期学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第一期、第五期学员;

并持续参加庭立方、iCourt等机构的刑事辩护专项研修。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