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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祥,一名基层党员,因实名举报相关问题,卷入一场长达三年的刑事诉讼。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一审、二审,案件历经九次开庭、六次报请最高法延长审限,全程暴露出大量程序争议。今天,完整梳理陈祥案从立案到二审终结的全部经过,客观呈现案件全过程。
一、举报引立案,两项罪名指控,侦查阶段出现疲劳审讯
陈祥因实名举报相关问题,被公诉机关指控两项罪名:诈骗42000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87000元。诈骗罪由公安机关查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纪委监委办理。
2023年1月26日,郯城县沙墩派出所,以涉嫌诈骗罪对陈祥刑事拘留。陈祥在派出所被留置13天,直至2023年2月7日才移送看守所羁押。在派出所期间,办案人员对陈祥采取变相肉刑,实施三天两夜疲劳审讯,连续70余小时不让其休息睡眠,致使陈祥产生幻觉,在此状态下获取供述。
二、审查起诉一日办结,未提审、不听辩,两次退查无新证据仍坚持指控
本案审查起诉流程异常仓促,当日移送、当日起诉,全程仅1天。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没有提审陈祥,也未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当事人陈述权、律师辩护权未能得到保障。
案件移送法院后,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两次退查,办案机关没有补充任何新的证据材料。即便如此,公诉机关仍然坚持起诉指控,没有撤回案件。
三、立案严重超期,突破法定7日立案审查期限
2023年3月29日,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郯城县人民法院。但法院迟至2023年7月27日才正式立案受理,间隔长达118天。
依照法律规定,法院收到公诉案件材料,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本案立案环节明显超出法定时限。
四、一审审理程序几经变动,九次开庭,多项程序申请未被采纳
一审审理过程波折不断:三次重组合议庭、三次更换承办法官,先后四次召开庭前会议,累计九次开庭,庭审总时长25天;案件六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
九次开庭期间,法庭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没有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未通知关键证人出庭,辩方举证权利受到限制。
2026年1月5日第七次开庭,陈祥为请求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自证清白,当庭吞药自杀,经两天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后续第八次、第九次开庭,法庭依旧没有调取任何一份同步录音录像。
五、一审判决:诈骗罪不予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8个月,判决时已超额羁押17个月
2026年6月12日,郯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指控诈骗罪不成立,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立。案涉被认定为受贿的款项,陈祥一方提交客观证据主张属于借款,但该意见未被法院采信。一审最终判处陈祥有期徒刑八个月。
截至判决作出当日,陈祥实际羁押时长已达25个月,对比8个月刑期,超额羁押17个月。
在羁押时间早已超出判决刑期的情形下,郯城法院在办理释放的同时,另行作出监视居住决定。陈祥认为,刑期已经超额届满,此时适用监视居住缺乏法律依据,拒绝配合该强制措施。
六、二审再起程序争议:传票用词存疑,法官决定逮捕,二审维持原判再增39天超期羁押
2026年6月22日,陈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2026年7月1日至7月10日,临沂中院承办法官张胜海,三次向陈祥送达传票,传票事由标注为“提审”。陈祥提出异议:“提审”并非刑诉法法定术语,一般指到羁押场所提讯在押人员,而当时陈祥并未被关押,法定文书应当使用“讯问”。陈祥两次邮寄书面意见,指出文书存在的问题。
在没有先行补正传唤手续的情况下,2026年7月17日,张胜海法官对陈祥作出逮捕决定。此时陈祥羁押时长已是判决刑期三倍以上,且仅有被告人上诉、无抗诉,二审依法不能加重刑罚。
2026年8月25日,二审作出裁判,维持一审原判,随后释放陈祥。二审阶段,陈祥又被超期羁押39天。
结语
纵观陈祥全案,从侦查取证、审查起诉、法院立案,到一审庭审、一审之后强制措施的适用,再到二审逮捕,多个环节都存在重大程序争议。
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强制措施的使用、庭审权利保障、证据审查,每一步都必须严格在法律框架之内。这起历时三年、九次开庭、六次延期的案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辩护权、上诉权,都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陈祥案暴露的一系列程序问题,期待司法监督机关予以全面审视,守住程序正义底线,让人民群众在案件办理中看得见公平正义。
温馨提示:本文仅基于案件当事人一方陈述进行事实梳理与法律观点评析,所有结论有待司法机关最终核查认定,欢迎理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