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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Unsplash
9月1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份征求意见稿共25条,从用户识别、内容管理、算法管理到未成年人模式建设作出系统安排,是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体系的又一次完善。
根据《征求意见稿》,网络服务提供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科学评估对未成年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定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按照本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未成年人模式。
文件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下列网络服务:
- 陌生人网络社交服务,向十六周岁以上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除外;
- 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
- 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等危害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服务;
- 向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网络服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下列网络服务的,应当通过未成年人模式提供:
- 网络音视频服务、网络直播发布服务以外的其他网络直播服务、网络游戏服务;
- 网络社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客、论坛社区、群组、朋友圈、私信、跟帖评论等类型的服务;
-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认知的人工智能服务;
- 其他可能对未成年人具有重要影响的网络服务。
《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未成年人用户识别能力,依法综合运用法定身份证件、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分布式数字身份认证公共服务、非存储式一次性人脸核验、行为特征识别等方式,提升未成年人用户识别精准度,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将面临处罚。《征求意见稿》规定,将由网信、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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