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上路,难免偶有磕碰、摩擦,大多数人能理性克制,极个别路怒症者会狂按喇叭、疯狂闪灯。可在高港,一男子只因等红灯时和后车司机发生轻微口角,竟用弹弓、钢珠袭击对方,致他人眼部轻伤二级。
近日,高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发经过:2025年5月22日晚上九点多,被告人李某和被害人陈某驾车由北向南同向行驶在高港大道上。双方行驶至高港大道与港城东路交叉口时,陈某沿直行车道行驶,李某从右侧车道压线超车左拐变道至直行车道,等候红灯期间双方打开驾驶侧车窗,并发生轻微口角。
李某一怒之下,竟使用携带的弹弓和钢珠朝陈某所在方向击发,钢珠击中陈某右眼,随后,李某驱车离开现场。经鉴定,陈某玻璃体积血、外伤性青光眼,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垫付被害人医疗费用15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全额赔偿了陈某主张的所有经济损失,还自愿进行额外补偿,尽力弥补自己的过错。
经查,公安机关依法当场扣押了李某作案所用的弹弓1只、钢珠45颗及涉案黑色背包1个。
公诉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因偶发口角随意持械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已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审理后查明,该案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在此晓生友情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行车上路,应心平气和,切勿怒气爆表,被“路怒症”支配,一时冲动不仅害人,更会害己——断送自由,留下犯罪记录。
图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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