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8月26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6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防治大气污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规划先行、公众参与、区域联动、综合施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研究分析本市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编制并动态更新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删除第十四条。
(六)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并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管理台账,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监控、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政府采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选择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有机化工、装备制造、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行业,应当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八)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九)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十)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删除第三十八条。
二、对《大同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水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三)删除第十二条第三款。
(四)删除第三十八条。
三、对《大同市河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污水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方可向河道排放。新设、改设、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大同市御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御河流域生态保护,规范流域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保障御河流域生态良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新设、改设、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设置排污口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设置并安装标志牌。”
五、对《大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后生效。
《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小编:李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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